欢迎访问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官方网站

就医版  |  大众版  |  院长信箱  |  English
预约热线:0552-2067333/3081299
省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医疗机构“规范药房”创建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部门: 药事办    作者: 药事办韩一萱    发布时间: 2016年08月30日

近日,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关于进一步明确医疗机构“规范药房”创建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皖食药监药化流秘〔2016〕312号),全文如下。 各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66号)精神,按照全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工作要求,依据《安徽省医疗机构“规范药房(库)”创建验收标准》(皖食药监药化流〔2016〕17号),为进一步推动医疗机构药房的规范化建设,切实提高“规范药房(库)”创建工作质量,保证医疗机构药品使用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规范药房(库)”创建工作组织领导。今年,“规范药房(库)”创建工作被列入我省2016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重点工作任务。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联合本级卫生计生部门,成立相应组织,按照属地管理和“责任明确、标准统一、分级负责、验收规范、保证质量”的创建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规范药房(库)”创建工作。年底前,确保70%的乡镇级以上医疗机构达到“规范药房(库)”创建要求。   二、准确把握“规范药房(库)”验收标准。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安徽省医疗机构“规范药房(库)”创建验收标准》,组织开展辖区内医疗机构“规范药房(库)”的创建验收工作。由于《安徽省医疗机构“规范药房(库)”创建验收标准》在提供版本、印刷校对上的错误,作如下刊误调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之规定,明确“药品应按温湿度要求陈列或储存于相应的药房(库),其中常温库温度为10~30℃、阴凉库(柜)温度不高于20℃、冷库(柜)温度为2~10℃,相对湿度应保持在35%~75%之间”。依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关于印发《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7〕11号)之规定,“医院中药房应配置调配处方和临方炮制所需的设备。计量器具应定期校验。”   三、严格“规范药房(库)”验收程序。医疗机构在自查的基础上,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递交“规范药房(库)”创建申请材料(目录及相关表格见附件1),提出创建验收申请。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联合卫生计生部门按照《安徽省医疗机构“规范药房(库)”创建验收表(县级(含)以上)》(见附件2)和《安徽省医疗机构“规范药房(库)”创建验收表(乡镇级(含)以下)》(见附件3),对医疗机构进行现场检查验收。对达到验收标准的,由食品药品监管、卫生计生部门联合发文,并在当地政府网站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通过验收的“规范药房(库)”,每2年组织复查一次。对质量管理工作滑坡、达不到标准的,责令医疗机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取消其“规范药房(库)”资格。   各地对创建工作要进行认真总结,以市局为单位形成总结材料,于2016年12月31日前以纸质和电子邮件同时报送省局药品化妆品流通监管处。

分享我们:
地址:安徽省蚌埠市胜利中路38号
邮编:233000
办公室电话:0552-2053939
门诊预约电话:0552-2067333
门诊部电话:0552-2070309
投诉办公室:0552-2058901
医务科电话:0552-2054120
监督电话:0552-2046358
网址:http://www.ahbbsy.com
公众号: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
邮箱:master@ahbbsy.com

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
微信服务号

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
官方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