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文件
院医字〔2012〕27号
关于修订《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预案(修订稿)》的通 知
院属各科室:
为有效预防与处置医疗纠纷,保护患者、医院及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安全,维护医疗秩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蚌埠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医患纠纷应急处置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对原《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预案》重新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各科室认真组织人员学习,并在实际工作中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主题词: 三院 医务 管理 通知
抄送:市卫生局
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办公室
蚌埠三院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预案(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处置医疗纠纷,保护患者、医院及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安全,维护医疗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
第二条 本预案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对医疗机构的医疗、护理行为和结果及其原因、责任在认识上产生分歧而引发的争议。
第三条 处理医疗纠纷应当遵循预防为主、依法处置、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医院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参加医疗责任险。
第二章 防 范
第五条 医院成立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组 长:赵春淮
副组长:王志强 冯燕娴 吴 寅 张 旭 张倩茹
成 员:医务科、护理部、门诊办公室、保卫科等负责人
职 责:负责医疗质量监管、制订(修改)医疗纠纷防范措施并监督执行,协调各部门工作等。
第六条 医务科下设医疗投诉受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投诉办),其职责为:
(一)接待患方的医疗投诉,按照《蚌埠三院投诉管理实施细则》处理;
(二)发生医疗纠纷按照本预案采取措施,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三)负责医疗纠纷调解、鉴定及法律诉讼等对外联络工作,按规定提交病历等相关资料;
(四)及时总结医疗纠纷的处理情况,向领导小组、有关职能部门和业务科室反馈并提出有关合理化建议。
第七条 各职能部门负责相应管理范围内所发生的医疗纠纷的接待、调查及处理。
第八条 医务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
(一)遵守卫生法律、法规和技术操作规范;
(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增强责任心,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三)在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的前提下,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及医疗费用等情况,并及时解答其咨询;
(四)按照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书写病历资料,不得隐匿、伪造、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第三章 处 置
第一节 初步处理
第九条 发生医疗纠纷后,医院应当按照本预案的要求,采取控制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公安部门、辖区政府。同时告知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第十条 当事科室发生医疗纠纷或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应当按照本预案处理:
(一)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同时立即汇报科室负责人。
(二)科室负责人应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参与处置工作,同时将纠纷情况向医务科或总值班报告。
(三)当事科室应积极作为,科室负责人及有关医务人员应主动与患方沟通,解答患方质疑,稳定患方情绪,避免矛盾激化。
(四)当事科室应及时对纠纷情况进行简要分析,并形成初步意见,以书面形式上报投诉办。
第十一条 投诉办在接到患方投诉或科室报告的医疗纠纷时,应当按照本预案的要求采取措施:
(一)患方来访时,应做好接待服务工作,做好投诉接待记录,其中包括:患者基本情况(患者姓名、就诊科室、投诉人姓名及其与患者的关系、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反映相关科室和个人的主要问题等情况、事实经过及投诉要求等。投诉接待记录要有投诉人签名,注明时间。留存患方提供的相关证明资料复印件(如门诊病历、处方、收费单据、其他医疗机构病历、诊断证明、病理报告、X 光片等)。
(二) 接待人员应当认真聆听患方意见,如实记录患方诉求,同时告知医疗纠纷处理的途径和程序,引导患方依法解决纠纷。
(三)及时将患方诉求反馈当事科室,会同当事科室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对纠纷进行全面调查、了解。涉及患者死亡纠纷或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由院专家技术委员会进行病例讨论。
(四)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列》规定封存和启封相关病历资料。
当患方提出封存、复印病历时,正常上班时间报投诉办,非正常上班时间报总值班。封存、复印现住院病历由医务人员整理后送至指定场所进行,保卫科应当安排至少2名工作人员负责病历的运送。
(五)患者在医院死亡的,医患双方不能确定死亡原因或对死亡原因有争议的,应当告知患方尸检的有关规定以及拒绝或拖延尸检将要承担的后果。
第十二条 医疗纠纷接待、处理,当事科室科负责人必须在场,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到场的,可以委托副职负责人或副主
第十四条 医疗纠纷接待、处理应在医院提供的指定场所进行,患方代表不得超过5人,保卫科应当做好纠纷处理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确保接待人员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第十五条 发生患方抢夺病历资料、侵犯医务人员人身权利或其他影响医院正常医疗秩序的情形,保卫科应当在第一时间内到达现场,组织人员维持医疗工作秩序,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十六条 重大医疗纠纷按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医患纠纷应急处置工作的意见》(蚌医预处【2012】1号)文件要求处置。
第二节 协商、调解、诉讼
第十七条 医院在权限范围内(5000元以内)可以与患方进行协商解决,协商由当事科室负责人提出协商处理意见,逐级汇报决定。
医患双方协商不成或患方索赔金额5000元以上的,应告知患方通过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法律诉讼等途径处理。
第十八条 医疗纠纷通过协商解决的,投诉办根据科室上报材料,起草协议书,报分管院长审核。
签署协议书时,科室负责人和当事人应到场,并签字。
第十九条 医疗纠纷通过调解处理的,科室应安排1—2名人员作为科室代理人参与调解。
调解由当事科室负责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逐级汇报决定;签署调解书时,科室代理人应当到场,并签字。
第二十条 医疗纠纷通过法律诉讼处理的,当事科室应当积极配合投诉办准备应诉材料;必要时,应安排1—2名人员作为科室代理人出庭答辩。
第二十一条 医疗纠纷进入鉴定(市医学会组织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学鉴定或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程序的,当事科室应当按要求准备陈述词,并安排1—2名人员作为科室代理人到鉴定会现场进行陈述,并解答鉴定专家有关疑问。
第二十二条 科室代理人原则上由科室负责人和当事人组成;若科室负责人或当事人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可以委托科室其他具有资质医务人员作为代理人,科室负责人和当事人应当共同签字认可,并逐级汇报。
第四章 报 告
第二十三条 发生医疗纠纷,医务人员应当立即向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立即向医务科或院总值班报告。
第二十四条 医务科或院总值班接到报告,进行初步调查、了解,及时将有关情况汇报至分管院长或领导小组。
第二十五条 出现医疗纠纷或疑似的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应当按照卫生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的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医疗纠纷处置完毕后,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医疗纠纷处置报告,如实反映医疗纠纷的发生经过及调查、处理情况。
第五章 培训及考核
第二十七条 医院积极鼓励医务人员学习专业知识,精通业务,努力提高医疗质量和技术水平,尤其要加强重点科室医务人员的业务能力建设。
第二十八条 医院建立培训考核制度,每年组织2次全院性医疗安全培训,各科室建立相应的讨论学习制度,要求每月组织1次以上讨论学习。培训学习和考核情况与科室和个人年度考核挂钩。新入院的医务人员必须参加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基础知识的培训,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
第二十九条 医院定期组织全院性医疗业务和技术培训,不定期组织检查、考试和竞赛活动;各专业质控小组每季度要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开展讨论会议,分析本专业医疗安全形势,完善制度措施和操作规范,不断提高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医务人员要加强在职学习,积极参加继续教育,牢固掌握“三基三严”基本理论和操作技术,不断更新知识,掌握新技术,更好地为病人服务。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条 科主任为当事科室医疗纠纷处置第一责任人,应积极应对,妥善处理,防止事态扩大。
因有关部门或人员不作为,导致纠纷激化,造成严重后果不良后果,医院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一条 医疗纠纷发生经济赔偿的,按照《蚌埠三院医疗事故、差错责任追究实施细则》(院医字(2012)13号)追究当事科室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本预案自下发之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