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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办字〔2012〕51号(关于调整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委员会成员的通 知)
来源部门: 办公室    作者: 办公室赵奎义    发布时间: 2012年12月01日

 

院办字〔2012〕51号

 

关于调整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委员会成员的

通   知

 

院属各相关科室:

根据人员变动情况和工作需要,经研究,决定对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成员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主  任:赵春淮

常务副主任:冯燕娴

副主任:张士勇  贾玉勤

委  员:具有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临床医学、护理和医院感染管理、医疗行政管理等人员组成。

秘  书:程军

下设六个工作组:

一、药品质量管理工作组:

组长:张士勇

成员:王儒强  刘  敏  赵同清  王兆斌  张士洋  侯  勇

曹  迪  年士恒  程  军

二、合理用药管理工作组:

组长:冯燕娴

副组长:贾玉勤  竞雪莹

成员:张士勇  徐仲璇  李  宁  王  矛  李  静  万  敏

李社会  孙向东  王儒强  刘  敏

三、临床药师管理工作组:

组长:冯燕娴

成员:张士勇  贾玉勤  李  宁  孙向东  钟春生  齐保龙

杨清峰  邹玲梅

四、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

组    长:赵春淮

执行组长:冯燕娴

副 组 长:王志强  吴  寅  张  旭  张倩茹

成    员:张士勇  贾玉勤  竟雪莹  李  宁  徐仲璇 

刘  刚  王  矛  李  静  孙向东  齐保龙 

黄  明  王儒强   钟兰慧  程  军

五、特殊管理药品管理工作组:

组长:冯燕娴

成员:张士勇  贾玉勤  李  宁  孙青松  王儒强  刘  敏

赵同清  王兆斌

六、药物安全性监测管理工作组:

组长:冯燕娴

成员:张士勇  贾玉勤  李  宁  徐仲璇  王  矛  李  静

万  敏  李社会

秘书:韩一萱

 

特此通知。

 

附件: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章程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 三院  药事  管理  组织  通知

  抄送:市卫生局

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办公室            2012年11月22日印发

附件:

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

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药品管理法》和《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等药政法规和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院成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以下简称药事委员会)。为规范药事委员会的各项工作管理制度,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药事委员会是医院药事管理和药品管理的监督权力机构,也是对医院药事各项重要问题做出专门决定的专业技术组织。

第三条   药事委员会应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制度,在院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日常工作由药学部负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组织机构

(一)药事委员会主任委员有医院院长担任。副主任委员分别由分管院长、药学和医务部门负责人担任。委员由具有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临床医学和医院感染管理、医疗行政管理等人员组成。秘书一人。可根据情况设无投票权的特邀委员或观察员若干人。

(二)药事委员会下设“药品质量管理工作组” 、“特殊管理药品管理工作组”、“合理用药管理工作组”、“药物安全性监督管理工作组”、“临床药师管理工作组”和“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六个小组。工作组设组长一名,副组长一至两名,组员若干。组长由药事委员会委员兼任。

药事委员会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医疗卫生及药事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审核制定本机构药事管理和药学工作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制定医院药品处方集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

(三)推动药物治疗相关临床诊疗指南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制定与实施,监测、评估药物的使用情况,提出干预和改进措施,指导临床合理用药。

(四)分析、评估用药风险和药品不良反应、药品损害事件,并提供咨询与指导。

(五)建立药品遴选制度,审核医院临床科室申请的新购入药品、调整药品品种或供应企业和申报医院制剂等事宜。

(六)监督、指导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的临床使用与规范化管理。

(七)对医务人员进行有关药事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合理用药知识教育培训,向公众宣传安全用药知识。

第六条   药品质量管理工作组的职责:协助药事委员会负责对全院使用的药品、自制药品(制剂)进行质量监督、检查,处理设计药品质量,工作质量的严重事件。

第七条   特殊管理药品管理工作组的职责:贯彻执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负责检查本院特殊管理药品的购入、调剂、使用、保管及安全各环节的管理;负责本院各药房、病区、手术室、药库等的安全管理及值班巡查工作;定期检查各科室特殊管理药品的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防医疗和安全隐患。

第八条   合理用药管理工作组的职责:协助药事委员会对全院临床科室正确、合理使用药品进行指导,制定合理用药指导原则,运用药物经济学理论和方法监督、检查、分析本院药品使用动态,防治药物滥用和不合理使用。

第九条   药物安全性监测管理工作组的职责:负责协助药事委员会,对全院用药中发生的不良反应,进行监测、登记、存档,按规定上报各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并及时处理、善后。

第十条   临床药师管理工作组的职责:制定医院临床药师制度并监督实施;为临床药师准入资格进行把关;为临床药师履行其职责提供必需的基本条件;保障临床药师开展相关医疗活动;支持其从事结合临床和药物治疗实践的临床药学研究、教学、学术交流等。

第十一条   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的职责:贯彻执行抗菌药物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抗菌药物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制定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技术性文件,并监督实施;对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与细菌耐药情况进行监测,定期分析、评估监测数据并发布相关信息,提出干预和改进措施;对医务人员进行抗菌药物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培训,组织对公众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宣传教育。

第十二条   医务科指定专人负责与医院药物治疗相关的行政事务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药学部具体负责药品管理、药学专业技术服务和药事管理工作,开展以病人为中心,以合理用药为核心的临床药学工作,组织药师参与临床药学治疗,提供药学专业技术服务。

第十四条   医务科和药学部共同负责对全院合理用药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十五条   工作制度

(一)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委员召开会议,研究医院药事管理的有关问题,必要时可邀请院内外有关专家参加。

(二)原则上会议每季度一次,总结和检查工作,安排下阶段工作,审核新药。遇特殊情况可由三名以上委员提议,主任委员同意后召开临时会议。

(三)药事委员会会议应在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的情况下召开。

(四)药事委员会会议的决议应经参加会议的一半以上有投票权的委员的同意方可通过、颁布执行。

(五)药学部是药事委员会的执行机构,负责落实药事委员会的决议。

(六)在药事委员会闭会期间,药学部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履行其药事管理职能,做出临时性决定。在此期间遇不能自行处理的事项,应及时向主任委员请示,或依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药学部的所有临时性决定均应在下次药事委员会会议上进行通报,并经会议通过方可成为正式决议。

(七)药事委员会秘书协助主任委员收集议案,准备会议议题、资料和文件,负责做会议记录,整理记录,并向全体委员通报。秘书应负责建立包括各种原始记录、凭证在内的药事管理委员会会议档案,整理、保存药事委员会的文件和档案。   

(八)主任委员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可由副主任委员依次临时主持药事委员会的工作。

第十六条  药事委员会向医院负责,有责任向医院报告工作情况。

弟十七条  药事委员会委员的产生:主任委员由院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分管院长、药学部主任、医务科科长担任,委员由监审部门从具有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临床医学、护理和医院感染管理、医疗行政管理等人员抽取组成

第四章   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委员的权利

(一)按有关法律和规定,独立履行职责并对药事委员会负责,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对医院药事管理问题进行评议,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对医院各科用药进行监督检查。

(四)提出或联署会议议案。

(五)参加药事委员会会议,发表意见,参与讨论和表决。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发表意见,参加表决。

(六)在药事委员会闭会期间,监督药学部的药事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委员的义务

(一)应按时参加会议,并本着认真负责和科学公正的态度参与议题的讨论和决议的表决。

(二)对药事委员会的有关议题和决议应保守秘密,特别是对新药申购计划的讨论情况、审评意见及其他有关情况须予以保密。

(三)若委员与药事委员会讨论的议题有直接利害关系,该委员应主动向主任委员申明并在评议表决时回避。

(四)委员不得接受与新药申请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馈赠,不得私下与新药生产、供货单位、人员进行可能影响到公务的接触。

(五)委员有义务向药事委员会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公正、不廉洁行为。

(六)收集药事管理信息,征集有关意见和建议,经过整理后提交给药事委员会参考。

(七)学习有关法规和知识,参加有关培训,不断提高药事管理水平和能力。

(八)委员应积极宣传并带头落实药事委员会各项决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医院药事管理与治疗学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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