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文件
院医字〔2012〕81号
关于印发《处方管理制度》的通知
院属各科室:
为了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并根据本院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主题词: 三院 药事 管理 通知
抄送:市卫生局
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办公室 2012年12月12日印发
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
处 方 管 理 制 度
一、处方权限规定
(一)医务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临床医师的药品处方权进行认定,并将本人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药房留样。
(二)凡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进修学习人员的药品处方权及有效期限由医务科认定,并将本人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药房留样。
(三)经市级以上卫生主管部门或我院医务科考核合格的本院执业医师具有麻醉药品、第一精神药品处方权。
(四)通过本院医务科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执业医师均具有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权。
(五)抗菌药物处方权
医师经过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授予相应级别的抗菌药物处方权。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授予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授予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授予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
(六)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必须与在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需改动时应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七)开具的处方必须具有处方医师的签名盖章。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凭备案签名及专用签章接受配发药品。任何人不得模仿或代替医师签字。
(八)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和原因,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天。
(九)处方应按普通处方,急诊处方、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分类使用。
(十)医师不得为自己开具处方。
二、处方开具规定
(一)处方内容:
1、患者临床诊断应录入清楚、完整,并与病历记载一致。有特殊情况的应在处方说明栏注明。
2、处方正文中录入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若患者要求外购应开具纸质处方,必须注明药品通用名称。一般应按照药品说明书中的常用剂量使用药品,特殊情况需超剂量使用时,医师必须注明理由并签章确认。
3、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五种药品。门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七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三日用量;对于癫痫、结核、肝炎、糖尿病、高血压、心脏病、精神病等慢性病、老年病或行动不便者等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增加,但医师必须注明理由。
4、医师开具麻、精药品须获得相应的处方权。开具此类药品时须同时开具规定的相应纸质处方。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精一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缓控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并在药品数量上盖章确认。
5、中药饮片处方,应按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药品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应作为脚注注明在药品名称右上方,如先煎、后下等。
6、处方后记:处方医师、处方审核者、处方调剂者、核对发药者应签全名并盖章。
(二)药品调剂和发放
1、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按照《处方调剂管理制度》的规定调剂、发放药品。配伍禁忌和严重不良相互作用的处方不得调剂。
2、取得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方可从事调剂工作。具有药师及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核对、发药以及用药指导。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确因工作需要,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可以承担相应的药品调剂工作。药学部建立《医院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字式样登记表》,在本院工作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签名应留样备查。
3、为保证用药安全,药品一经发出,原则上不得退换。遇特殊情况需按《医院退药管理制度》执行。
(三)处方保存期限:处方由各调剂部门妥善保存。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期限为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3年。处方保存期满后,经医院主要负责人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四)处方质量审查、监督、检查和奖惩
1、药学部各调剂室负责处方的形式和技术审查。
2、医务科、质控办和药学部对处方每月进行一次联合检查,随机抽取规定数量的各类处方,并将检查结果在院内通报。
3、质控办根据相关的制度或上报院领导决定奖惩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