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病疫情监测报告制度
  • 发布时间:2023-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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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我院的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提高报告的效率和质量,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一、医院为传染病疫情报告责任单位,各级各类医务人员为责任报告人。

   二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实行首诊负责制,任何科室和个人对传染病疫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三、医院各临床科室建立门诊日志,放射科建立疑似肺结核病登记本,详细登记各类传染病患者信息,对于传染病学生、幼托儿童患者,要详细填写就读学校、托幼机构名称,以便疫情管理人员尽早发现聚集性疫情的苗头,及时通知上级行政部门采取有效防控措施。

责任报告人发现甲类传染病、按甲类管理乙类传染病或发现其他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暴发时,立即上报预防保健科,预防保健科疫情管理人员初步审核后应立即报告分管院长及上级行政部门,同时指导首诊医生详细做好信息登记,内容包括:患者基本信息、疫情发生基本情况(发生地点、波及范围、波及人数、可能传播途径等)疫情发生简要经过、初步处理措施等。

、疫情管理人员每日对上报的传染病信息进行审核、查重一旦发现传染病病例异常增加、罕见传染病病例等信息,及时向院传染病管理领导小组及相关部门报告。

六、正在流行或上级要求“零”报制度的传染病,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疫情管理人员必须24小时保持通讯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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