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病疫情控制制度
  • 发布时间:2023-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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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实施《传染病防治法》,科学、规范做好我院传染病管理工作,制定本制度。

一、全院医务人员为传染病责任报告人。

二、成立由业务副院长、预防保健科科长、疫情管理人员、医务科长、护理部主任、感染管理科科长、质控办主任、门诊办主任,组成传染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传染病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并对传染病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根据最新情况制定相关传染病有关制度。

三、责任报告人发现甲类传染病和按照甲类管理的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病原携带者、不明原因的疾病暴发和本地已消除的传染病时,立即报预防保健科,预防保健科核实后立即上报院领导和市卫健委、市疾病控制中心,经市疾控中心确认后,按照法定时限通过网络报告信息。

四、责任报告人发观麻疹、脊灰、流脑、乙脑、疟疾等传染病及疑似病人,立即报告预防保健科并配合疾控部门留取检验标本。

五、首诊医生发现传染病病人,必须登记到传染病登记本,登记准确、规范、完整、字体清楚。

六、疫情管理的内容为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40种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七、责任报告人、疫情管理人、医院负责人不履行职责,违反以上规定,按《传染病防治法》及院《传染病疫情报告奖惩制度》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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