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信息管理动态调整制度(试行)
  • 发布时间:2024-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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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建设的新情况以及社会公众关切,细化公开内容和公开标准。
       第二条 对不予公开的信息和文件进行全面自查,梳理不予公开事项目录,对发现应当公开而未公开的信息要及时公开。
       第三条 原有公开事项清单以及公开事项标准目录需要依据法律法规或上级政策进行修改调整的,以及公开标准需要结合本部门实际进行修改调整的,应及时进行修改调整。
       第四条 不及时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事项和公开标准动态调整职责的,拒不改正的,对相关部门责任人严格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条  医院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通过定期和日常监督检查、受理投诉等方式对政府信息公开标准违反有关规定的,按要求及时进行督促整改。
        第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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