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医院信息公开工作,提高依法行医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依据中央、省、市关于信息公开的一系列文件规定,制定本单位信息公开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信息公开的活动。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要求公开信息、获取信息的权利。
第三条 医院各科室应当将科室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和其他联系方式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询信息。
第四条 医院应当编制规范的本单位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并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 信息公开遵循“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有利监督”的原则,公开的方式和范围与公开的内容相适应,方便管理和服务对象及社会公众获取所需的信息。
第六条 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向管理和服务对象及社会公众公开的内容包括:
1.机构设置、职能范围、联系方式及院领导分工等情况;
2.国家、省、市颁布的关于卫生健康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方针政策等;
3.医院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目标执行情况;
4.医院相关项目收费标准和程序、服务项目及收费;
5.卫生健康违法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情况;
6.医院招考、录用情况,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各类奖项的初审及评定情况;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向医院内部公开的内容包括:
1.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
2.财务收支、经费使用和资产管理情况;
3.人事任免、干部管理、年度考核情况;
4.干部职工关心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 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于信息形成后第一时间予以公布,最晚在信息产生后的20日内公开。
第八条 主动公开的信息,在医院官网上进行公开,同时,还可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的方式予以公开。
对内部公开的内容,采取召开机关职工大会、干部述职、内部通报等形式公开。
第九条 所有应向管理和服务对象及社会公众公开的信息,均必须在第一时间予以公开。其中有关单位信息、发展策略及规划等,应在医院官网等载体上予以长期保留。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由相关科室在7个工作日内更新。
第十条 监督措施
1.群众监督。一是设立投诉电话,二是召开座谈会、走访等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2.内部监督。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本部门信息公开的执行情况。对凡应该公开而没有公开,以及公开内容不规范的,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应责成责任科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进行通报批评。
3.奖惩。把主动公开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年终绩效考核的一项内容,由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检查并提出奖惩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