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办字〔2012〕60号(关于印发《医院制度制定和修订的规定》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3-01-02
  • 浏览次数:

院办字〔2012〕60号

关于印发《医院制度制定和修订的规定》的通知

院属各科室:

为规范医院规章制度和文件的制定和修改,建立和完善医院的规章制度体系,保障医院各项工作有序进行,特制订本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 三院  印发  制度  规定  通知

  抄送:市卫生局

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办公室            2012年12月29日印发

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

医院制度制定和修订的规定

一、全院性制度和文件的制定或修改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责任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医院运行需要起草征求意见稿,在部门内部充分论证后送交相关职能部门征求意见,根据职能部门意见修订形成送审稿;

(二)分管院领导对送审稿进行审核把关,报送相关委员会审议,责任部门根据会议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三)提交党政联席会议或院务会讨论;

(四)党政联席会议或院务会讨论通过后,由分管院领导批准生效,生效日期一般为签发日期。

二、各职能部门在遵循医院制度和文件的基础上,制定适用于本部门的制度和工作规程,经过部门负责人审批并签名后在部门内部实施。职能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制度和工作规程的定期复审和落实。

三、制度和文件制定或修改的原则:

(一)符合医院宗旨、目标;

(二)符合医院文件格式;

(三)至少每三年或根据需要复审和修改;凡注明“试行”或“暂行”的,应在试用一年后及时修订形成正式制度或文件。

(四)存放在各相关部门制度和工作规程手册内,以便于相关员工查看;

(五)过期、修改或删除的制度和工作规程必须按规定归挡,并保存15年。

四、各委员会及职能部门负责人之间应加强交流,确保医院与部门,部门与部门之间的制度和文件相互协调,避免冲突。本规定生效日期:2013年1月1日。

返回列表
  • 暂无资料
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医疗集团)
地址:安徽省蚌埠市胜利中路38号
邮编:233000
电话:0552-2067333
市妇幼保健院(蚌山院区)
地址:蚌埠市蚌山区升平街107号
电话:0552-2045029
市第五人民医院(禹会院区)
地址:蚌埠市禹会区红旗三路160号
电话:0552-3315611
  • 关注微信服务号
  • 医院官方APP
关于我们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24 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蚌埠市中心医院)版权所有 备案号:皖ICP备12018300号-1 皖公网安备 34030002000318号 技术支持:医创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