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 知
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凡本院在职和退休人员在本结算年度内(2009年1月1日~2009年12月31日)发生的住院和规定范围的门诊费用,自付医疗费累计超过1900元的人员,可参照本年度公务员医疗补助。
补助比例:符合上述条件者,且个人自付医疗费累计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按90%进行补助;超过1万元的,按95%进行补助。
请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于2010年9月20日前将所需提交的结算单据交职工保健室,过期不再办理。
提供材料:
门诊患者:处方+发票
住院患者:出院结算表
预防保健科
二O一O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