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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卫生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经2008年第一次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来源部门:    作者: 超级管理员    发布时间: 2008年03月20日

安徽省卫生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卫生信息化建设的规范化管理,大力推进卫生信息化发展进程,以信息化带动卫生行业现代化,促进卫生事业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安徽省卫生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和卫生部、省政府有关加强卫生信息化建设工作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卫生信息化是指以信息技术应用为主导,信息资源为核心,信息网络为基础,信息人才为依托,有关信息法规、政策、标准和管理制度为保障,不断采用现代化的信息技术应用于医疗卫生的各个领域,全面提高卫生医疗质量、卫生服务能力和卫生管理水平的过程。

第三条 卫生信息化建设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统一规范、资源共享;统一平台、集成建设;安全可靠、务求实效”的发展原则,努力贯彻建设“数字安徽”、打造“信息卫生”的指导思想,发挥信息技术优势、改进卫生管理方法、优化卫生业务流程,提高卫生服务效能。

第四条 卫生信息化建设的近期目标是:建立一个系统安全、运行通畅、标准统一、应用全面、管理规范、资源共享,覆盖全省城、乡各级各类卫生医疗机构的信息化网络体系,基本实现卫生政务电子化、医院服务网络化、公共卫生管理数字化、信息服务一体化的战略目标。以信息化促进卫生事业的改革与发展,为政府、社会和人群提供高效优质的信息服务。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五条 安徽省卫生厅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对全省卫生信息化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1)按照卫生部和省政府信息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对我省卫生行业信息化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2)审议和发布安徽省卫生化建设的发展规划、信息标准及有关工作规范、管理规章。

(3)审查和审批安徽省卫生信息化建设大型工程项目。

(4)协调跨行业、跨部门的重大卫生信息工程项目的建设

第六条 省卫生厅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厅信息中心,承担安徽省卫生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1)在厅信息化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研究制定全省卫生信息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和信息标准。

(2)负责全省卫生信息化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和监督检查,制定卫生信息化工作的管理办法和有关工作制度。

(3)组织协调全省卫生信息网络建设、信息技术开发及与卫生相关的网站、软件产品的管理和推广应用工作;

(4)组织开展卫生信息化人才队伍培养和专业知识培训工作。

(5)组织开展卫生信息技术应用学术交流。

(6)组织协调全省卫生系统计算机网络与信息安全方面的重大问题;

(7)办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七条  各市卫生行政部门、县及县以上卫生单位成立卫生信息化工作领导机构和设立工作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本单位的信息化管理和建设工作,并接受上一级信息化工作领导机构的指导。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八条 各单位卫生信息化建设项目应从本单位实际情况出发,按照我省卫生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和有关要求,遵循“统筹规划、分布实施、满足需求、经济有效、资源共享、安全可靠”的原则,坚持标准化、规范化、通用化、系列化建设,将信息化工程纳入本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规范化管理,按规定报有关部门立项、审批后实施。

第九条 为了加强卫生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统一管理,合理利用资源、统一信息标准,避免重复开发和盲目建设,卫生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实行分级管理。省级项目预算资金在50万元(含)以上的,报省卫生厅信息化领导小组立项审批;50万元以下由各单位自行确定;各市卫生行政部门自行规定本辖区范围内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审批和管理。

第十条 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立项审批的,各级信息化管理部门应对本级建设项目的立项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建设方案等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未经信息化管理部门审核的项目,单位不予立项,财务部门不予拨付资金,项目不得实施。

第十一条 各级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管理,原则上由各项目应用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协调并提出项目需求,同级信息中心(信息管理部门)负责提供技术支持并将项目内容纳入本地信息化建设的总体框架内进行统一规划和资源整合,避免重复建设、保证信息共享。项目建设完成后,应用系统的运行、设备维护和技术支持交由信息中心(信息管理部门)统一负责。

第十二条 卫生信息化项目建设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公开招标,承担卫生信息化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和招标代理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关资质证书。

第十三条 卫生信息化项目建设必须根据标准化要求,执行国家、行业或地方统一的信息标准,自定信息标准(信息代码)的使用需经省卫生厅卫生信息化领导小组审定批准。

第十四条 卫生信息化项目建设(包括设备招标采购项目)完成后,建设单位应根据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组织专家进行性能指标测试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四章  卫生信息技术应用及网络管理

第十五条 卫生信息网络是指医疗卫生单位的局域网和外部互联网。各单位内部局域网遵循切合实际、满足需求的原则自行建设;外部互联网与卫生行政部门的各业务专网互联采用虚拟专网(VPN)技术,必须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十六条 各单位计算机网络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必须符合相关计算机网络建设技术规范的要求,建设方案须报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信息化工作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七条 省卫生厅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卫生系统内联网VPN的IP地址和域名的规划、分配、监督和实施。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不得擅自变更,以确保行业计算机网络的互联互通。

第十八条 各单位在建设和使用计算机网络中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办法》、《中国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涉及国家和卫生系统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和网络应用系统必须与互联网进行物理隔离;采用与互联网进行逻辑隔离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和网络,要建立和配置相应的安全设施;在互联网运行的网络应用系统和门户网站,涉密信息和数据不得上网。

第二十条 各单位局域网和应用系统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和灾备机制,加强信息数据存储与备份的有效管理,切实保障系统和数据的稳定和安全。

第二十一条 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依据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和《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的要求确定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并报同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二十二条 卫生信息资源开发和利用

(一)卫生信息涉及卫生政务、医疗活动、公共卫生和个人健康多个领域。各单位信息化管理部门负责统一规划、组织和管理本部门的卫生信息资源开发和利用。
    (二)各单位信息化工作部门应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收集、加工、存储、分析、开发和应用卫生信息资源,应将现有的纸介资料转化为数字化、结构化的电子文档,应避免建设与其它地区或部门已经建立的或可以共享的电子文档、数据库,应将公开的信息放入互联网网站,实现我省卫生信息资源共同开发、综合利用、互连互通、全面共享。

(三) 加快建立和完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的互联网门户网站,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管理办法》,遵守网站建设规范,建立卫生系统内网站建设考核机制。

(四) 涉及全省卫生事业发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重要信息由省卫生厅网站发布,各单位和个人不得抢先发布。各单位在互联网网站上发布的信息,贯彻上网信息审核制度和“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卫生系统应用软件管理

(一)卫生系统应用软件包括在卫生领域内软硬件一体化产品、商品化软件、自开发软件等。各单位必须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采购应用软件和服务,并要求购买正版软件。

(二)在安徽省卫生系统内投入使用的商业软件必须到安徽省卫生信息中心登记备案,条件成熟时,建立安徽省卫生系统应用软件审核和准入制度。
   (三)卫生系统应用软件的开发和应用应根据安徽省卫生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组织进行,不得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卫生部、省卫生厅统一开发使用的应用软件,各单位应积极推广使用,不得另行开发。

 

第五章卫生信息化综合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要积极应用卫生信息技术,通过信息化手段提高卫生行政效率、降低医疗成本和提高卫生服务质量及管理水平。省级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三级以上医疗机构要专设信息化工作机构,配置专职人员;市(地)级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可设或代管信息化工作机构,配置专职人员。各单位应按总收入1-3%的比例经费投入卫生信息化建设,争取纳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或列入专项资金。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各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进行信息化知识的宣传普及、应用技能的培训和考核工作;卫生信息化的应用技能应作为公务员、员工上岗考核的重要内容;要建立卫生信息化的管理制度和卫生信息系统运行的安全措施;要重视信息化人才的引进、使用和培养,对信息化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影响信息化工作开展的,要给予批评,造成重大事故和损失的,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者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鼓励卫生系统内的各类中心、专业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和其他具有信息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能力的单位,开展卫生行业内信息化建设相关标准、规范和代码的制定工作和卫生信息技术推广应用活动。

第二十七条 鼓励社会力量和信息技术(IT)行业的企业、公司积极参与卫生信息化建设。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卫生厅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八年二月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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