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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损伤处置流程及规范
来源部门: 院办    作者: 院办    发布时间: 2023年12月26日

一、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第四十二条和《关于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事故分级处理和报告制度的通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2006>145号)的规定,发生辐射事故时,当事人应立即通知同工作场所的工作人员离开现场,并向所在科室负责人及医院预防保健科汇报。

二、预防保健科初步核实后向分管院长及放射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报告,建议应立即启动辐射事故应急方案,采取必要防范措施,并报告市卫健委。对于发生的误照射事故,应首先向市生态环境局报告,事故发生科室负责人在2小时内填写《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

三、事故实行责任管理和报告立案制度,预防保健科接到报告时必须认真登记收报时间、收报内容、报告科室、报告人和收报人的处理意见。

四、事故处理必须在统一领导下,在有经验的工作人员和卫生防护人员的参与下进行。未取得防护检测人员的允许不得进入事故区。对发生工作场所、地面、设备、放射性污染物事故,首先确定污染的范围、水平,并采取相应去污措施,对受照人员应及时监测并估算出所受照剂量,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医学处理意见和相应的医疗指施。具体参见《辐射损伤医学处理规范》。

五、迅速安置受照人员,组织控制区内人员撤离,并及时控制事故影响,防止事故扩大蔓延。

六、对发生事故的科室,及时收集与事故有关的物品和资料,事故处理后,必须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讨论,分析事故发生原因,杜绝此类事故重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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