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卫措施
本预案适用于在我院发生的所有突发性放射安全事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突发性放射安全事件,及时控制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根据《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经医院研究,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所称突发性放射安全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幅射污染,影响我院甚至全市社会稳定和政治安定局面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紧急事件。
第三条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科学高效”的原则,依靠各级领导、专家、广大群众的力量,建立我院防范有力、指挥有序、机动灵活、协调一致的突发性放射安全事件应急处置体系,规范突发性放射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程序,妥善处理突发性放射安全事件,消除或减轻污染危害。
按照“分级管理、分级响应、条块结合”的原则,将医院的统一指挥、综合协调与各科室分工负责结合起来,根据突发性放射安全事件的性质,由院领导研究决定启动应急预案。
第四条 任何科室和个人都有义务通过各种途径向突发性放射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突发性放射安全事件。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医院成立突发性放射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负责重大、特大突发性放射安全事件应急工作。具体组成如下:
总指挥: 竟雪莹(分管副院长)
成 员:王胜利(医务科科长、应急办主任)
张 翼 (医务科副科长、应急办副主任)
王 飞 (护理部主任)
张耀纲 (医学影像科主任)
孙田力 (口腔科主任)
沙 梅 (手术室护士长)
李 艇 (保卫科副科长)
潘旭静 (总务科副科长)
黄新年 (办公室主任)
邱 菊 (防保科副科长)
陈伟强(药学部副主任)
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预防保健科。
应急指挥部工作职责:
(一)研究部署全院突发性放射安全事件应急工作,制定和组织实施医院突发性放射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二)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全院突发性放射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三)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医院突发性放射安全事件相关情况;
(四)配合上级相关主管部门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制定和修订医院突发性放射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二)接到启动本预案紧急通知后,迅速组织相关科室具体实施。
(三)督导检查各科室全面、有序地落实应急指挥部安排部署的各项工作
(四)负责报送突发性放射安全事件处置工作中的各类信息,并写出全面详细的总结。
(五)及时收集、分析总结省内、外突发性放射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的信息资料,不断完善本预案。
(六)定期向有关主管部门汇报医院突发性放射安全事件应急救援相关信息,及时上报重大变更事项。
(七)负责医院突发性放射安全事件日常工作。
第六条 成立院内救治专家组,具体组成如下:
组 长: 竟雪莹(分管副院长)
成 员: 王胜利(医务科科长)
秦永明(急诊内科主任)
王海涛(急诊外科主任)
孙向东(ICU主任)
桑更生(心内科主任)
苗 青(神经内科主任)
邹玲梅(内分泌科主任)
钱朝霞(呼吸科主任)
韩 旻(儿科主任)
田 玲(妇产科主任)
张耀纲(医学影像科主任)
郑 岚(检验科主任)
陈伟强(药学部主任)
工作职责:负责对诊断治疗进行指导,对危重症病例组织讨论、会诊,完善各项防治方案。
第七条 相关科室工作职责
各相关科室应配备必要的现场应急和工程抢险装备(如铅衣、铅帽、铅围脖、铅手套等)并造册登记,严格落实突发性放射安全事件信息报告制度,设信息报告员,收集突发性放射安全事件信息并即时上报,各科室应急救护人员统一服从应急指挥部的调用命令。
院办公室、医学设备科、总务科、保卫科负责应急交通保障工作, 为应急工作提供快速、高效、顺畅的道路设施、设备、运行秩序等交通保障。根据工作需要,报应急指挥部同意后开通应急救援“绿色通道”,道路设施受损时应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队伍进行抢修, 确保交通顺畅。
医务科、护理部负责组织医务人员进行应急工作中救护保障的组织实施,根据“分级救治”原则,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医护的不同环节和需要组织实施救护。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告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必要时负责向上级部门或其他医疗机构求助。院办公室、院急救分站组织急救车辆,医学装备工程部负责医疗器械等物质供应等。
预防保健科做好疾病控制和事故现场的卫生防疫工作。
保卫科负责制定事故状态下维持治安秩序的各种措施,包括人员集结、布置方案、值勤方式和行动措施等,并组织实施,加强对重点科室、重点人群的保护,配合公安机关严厉打击各种破坏活动。
总务科、医学设备部、药学部负责必需的物资、器械和药品等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工作。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物资储存、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确保应急救援物资的应急供应,加强储备物资管理,防止储备物资被盗用、挪用、流散和失效,并及时补充和更新,后勤保障部负责联络水电等管理部门做好事故现场供电、供水工作。
第三章 预测与预警
第八条 突发性放射安全事件应急工作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方针,并按照“分级负责、条块结合、逐级上报”的原则报送。
第九条 各相关科室负责人负责本科室的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要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预防可能导致放射性污染的各类事故的发生,避免放射性污染危害,及时消除突发性放射安全事件的隐患。
第十条 按照突发性放射安全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一般(IV 级)、较重(Ⅲ级)、重大(Ⅱ级)、特大(I 级)四级预警,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示。
一般(IV级)预警:事故后果局限在单一房间或其他建筑物内。
较重(Ⅲ级)预警:事故后果局限在设施的边界之内,或人员接受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重大(Ⅱ级)预警:事故可能在设施边界之外产生明显影响或导致1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或局部器官残疾(含截肢等)或 10 人以上急性轻度放射病。
特大(I 级)预警:事故可能导致 1 人死亡或 10 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
第十一条 当突发性放射安全事件已经发生,但尚未达到一般(Ⅳ级) 预警标准时,医院预警;当达到一般(IV 级)预警标准时,医院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向卫健委、环境生态局、公安局报告;当超过一般(IV 级)预警标准时,尚未达到较重(III 级)预警标准时,医院向卫健委、环境生态局、公安局预警并立即上报;当达到较重(III级)预警标准时,医院立即启动本院突发性放射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向卫健委、环境生态局、公安局报告;当超过较重(III级)以上预警标准时,医院立即启动和组织实施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第十二条 在院内发生的突发性放射安全事件事故,如涉及或影响到医院以外的地区,医院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有关行政部门并做好协调工作,如有港、澳、台或外籍人员伤亡等情况时,医院按规定上报市卫健委和有关部门。
第十三条 应急通讯
正常工作日:
防保科 2052519
医务科 2054120
夜间及节假日期间:
行政总值班 2053939
保卫科 2070807
放射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
总指挥:竟雪莹 13500566667
成 员: 王胜利 13855216226
张 翼 13955277978
王 飞 13865528885
张耀纲 13965291063
孙田力 18955298586
沙 梅 15955233388
邱 菊 18096511363
李 艇 13905526088
潘旭静 15855525977
黄新年 13855244612
突发性放射安全事件报告主管部门
省市区环保:12369
省市区卫生监督:96301
公安机关:110
第四章 应急响应
第十四条 迅速报告。一旦发现突发性放射安全事件,知情科室和个人要立即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正常工作日)或医院总值班(夜间及节假日期间)报告。
第十五条 快速出击。应急指挥部立即召集紧急会议研究部署应急工作,并迅速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成立应急救援队伍,指挥协调应急工作。
第十六条 指挥有序,明确分工,快速有效,全面开展应急工作。现场指挥部根据污染事故的实情及上级领导的指示,组织、指挥参与应急工作科室相互协调配合,控制污染事态。对各科室工作做出明确分工,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工作,安抚民心,稳定局面,尽快消除污染危害。防止污染事件“放大效应”和次生、衍生灾害。突发性放射安全事件处置程序为:
(一)控制现场:初步确定污染性质和控制范围,划定警戒范围,迅速布控现场,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指挥部安排有关科室相互协作,协同作战。
(二)现场调查:应急指挥办公室按照现场指挥部的安排部署,迅速展开监测布点和摄像、拍照等调査取证工作,确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污染物种类、性质、数量,已造成的污染范围、影响程度及事发地地理概况等情况。
(三)情况上报:现场指挥部负责人按照1小时速报、24小时确报的要求,及时向卫健委、环境生态局、公安局报告已掌握的重要情况。
(四)污染处置:根据调查取证和现场监测结果,结合专家组意见,现场指挥部确定事故影响范围内的污染物处置方案,减少污染危害。
(五)污染警戒区域划定及应急状态的终止:现场指挥部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宣布终止应急状态。并写出应急处置工作的详细书面报告, 报卫健委、环境生态局、公安局。
(六)信息发布:现场指挥部组织专家拟写并汇报上级有关部门,经批准后发布。
(七)污染跟踪:应急指挥部结合现场指挥部和专家组意见确定污染事件可能长期存在的潜在或间接危害及社会影响,对污染危害实施跟踪调查、监测,直至危害消除。
第五章 后期处置
第十七条 奖惩:对在突发性放射安全事件应急工作中各个环节有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给予物质或精神奖励;对应急工作中出现过失行为及应急工作中畏缩不前的工作人员,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处分,对犯有严重过失,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要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事故责任处理:在开展突发性放射安全事件应急工作的同时,应急指挥部协助配合卫健委、环境生态局、公安局对事故责任人进行调查。
第十九条 应急工作结束后,应急指挥部要根据具体情况的要求,迅速采取措施,尽快恢复正常的工作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