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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患者密切接触者治疗和控制措施
来源部门: 院办    作者: 院办    发布时间: 2023年12月26日

为有效的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传播和蔓延,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传染病的流行病的特征及防治技术,制定本方案。

一、密切接触者是指在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情况下接触传染期病例的人群,具体包括:诊断、治疗或护理、探视传染病病例的人员;与病例共同生活或有过近距离接触的人员;或直接接触过病例的呼吸道分泌物、体液、或可能暴露于病例污染的环境或物体的人员等。在判定密切接触者,分析其感染发病的可能性时,要综合考虑与病例接触时,病例是否处于传染期、病例的临床表现、与病例的接触方式、接触时所采取的防护措施,以及暴露于病例污染的环境和物体的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以采取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

二、对重大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必须详细登记姓名、性别、年龄与患者关系、接触方式、接触时间、住址或工作单位、电话号码。

  三、对需要医学观察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应及时上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并按照上级指示转诊至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四、按照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医学观察期未满不得随便离开指定场所,对接受预防使用药的密切接触者,必须督促其按时按量用药。

  五、解除医学观察要有可靠证据,凭上级有关部门通知或征得上级有关部门同意后执行。

  六、对拒绝进行医学观察或医学观察期未满擅自脱离医学观察的,可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公安机关协助采取强制措施。

七、医学观察场所的清洁、消毒和废物处置要严格遵守院感相关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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