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执业自查
院办字〔2014〕29号
关于印发《医务人员违规收受“红包”、“回扣”和开单提成行为的处罚意见》的通知
院属各科室:
按照市卫生局《蚌埠市医务人员违规收受“红包”、“回扣”和开单提成行为的处罚意见》(卫察〔2014〕4号)文件精神,结合医院工作实际,经研究,特制定我院《医务人员违规收受“红包”、“回扣”和开单提成行为的处罚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主题词: 三院 廉政 管理 通知
抄送:市卫生局
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办公室 2014年4月30日印发
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
医务人员违规收受“红包”、“回扣”和开单提成
行为的处罚意见
一、严禁收受患者“红包”
医疗卫生人员应当恪守医德、严格自律。医疗卫生人员及其家属严禁索取或收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礼品。对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罚:
1、收受患者及其亲友500元以下(含500元)现金或相应价值的物品,给予警告处分并相应处罚。
2、收受患者及其亲友500—3000元以下(含3000元)现金或相应价值的物品,给予记过处分并相应处罚。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
3、收受患者及其亲友3000—5000元以下(含5000元)现金或相应价值的物品,给予降低一个以上岗位等级聘用或者撤职处分并相应处罚。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
4、收受或索要患者及其亲友5000元以上现金或相应价值的物品,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严禁收受“回扣”
医疗卫生人员应当遵纪守法、廉洁从业。医疗卫生人员及其家属严禁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接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严禁参加其安排、组织或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场所的娱乐活动。对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罚:
1、接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给予的500元以下(含500元)现金或相应价值的物品回扣和参加其安排、组织或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场所娱乐活动的,给予警告处分并相应处罚。
2、接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给予的500—3000元以下(含3000元)现金或相应价值的物品回扣,给予记过处分并相应处罚。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
3、接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给予的3000—5000元以下(含5000元)现金或相应价值的物品回扣,给予降低一个以上岗位等级聘用或者撤职处分并相应处罚。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
4、接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给予的5000元以上现金或相应价值的物品回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不准开单提成
医院通过综合目标考核,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严禁医疗卫生人员在药品处方、医学检查等医疗服务中实行开单提成的做法,严禁医疗卫生人员通过介绍患者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医药产品等收取提成。对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罚:
1、医疗卫生人员在药品处方、医学检查等医疗服务中实行开单提成和通过介绍患者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医药产品等收取提成500元以下(含500元)现金或相应价值的物品,给予警告处分并相应处罚。
2、医疗卫生人员在药品处方、医学检查等医疗服务中实行开单提成和通过介绍患者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医药产品等收取提成500—3000元以下(含3000元)现金或相应价值的物品,给予记过处分并相应处罚。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
3、医疗卫生人员在药品处方、医学检查等医疗服务中实行开单提成和通过介绍患者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医药产品等收取提成3000—5000元以下(5000元)现金或相应价值的物品,给予降低一个以上岗位等级聘用或者撤职处分并相应处罚。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
4、医疗卫生人员在药品处方、医学检查等医疗服务中实行开单提成和通过介绍患者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医药产品等收取提成5000以上元现金或相应价值的物品,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各科室要组织广大医疗卫生人员认真学习文件精神,切实抓好落实,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或失职渎职的,严肃追究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