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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主动公开制度和依申请公开制度
来源部门: 院办    作者: 院办    发布时间: 2024年04月25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医院信息公开工作,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依据中央、省、市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一系列文件规定,制定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活动。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要求公开政府信息、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第三条 医院各科室应当将科室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和其他联系方式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询政府信息。

第四条 医院应当编制规范的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并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遵循“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有利监督”的原则,公开的方式和范围与公开的内容相适应,方便管理和服务对象及社会公众获取所需的政府信息。

第六条 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向管理和服务对象及社会公众公开的内容包括:

1.机构设置、职能范围、联系方式及院领导分工等情况;

2.国家、省、市颁布的关于卫生健康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方针政策等;

3.医院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目标执行情况;

4.医院相关项目收费标准和程序、服务项目及收费;

5.卫生健康违法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情况;

6.医院招考、录用情况,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各类奖项的初审及评定情况;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向医院内部公开的内容包括:

1.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

2.财务收支、经费使用和资产管理情况;

3.人事任免、干部管理、年度考核情况;

4.干部职工关心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于信息形成后第一时间予以公布,最晚在信息产生后的20日内公开。

第八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医院官网上进行公开,同时,还可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的方式予以公开。

对内部公开的内容,采取召开机关职工大会、干部述职、内部通报等形式公开。

第九条   所有应向管理和服务对象及社会公众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必须在第一时间予以公开。其中有关单位信息、发展策略及规划等,应在医院官网等载体上予以长期保留。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由相关科室在7个工作日内更新。

第十条    依申请公开主要内容和形式

(一)受理机构。

依申请公开受理机构:办公室;办公地址:蚌埠市胜利中路38号院办公室;工作日时间:8:00—12:00,14:30—17:30;联系电话:0552-2053939;传真号码:0552-2070700;电子邮件:bbsybgs@163.com(只用于通信联系、咨询服务,不受理依申请公开申请);邮政编码:233000。

(二)申请内容。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联系方式、通信地址;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4.受理机关名称。

申请人向本单位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同时上传或提供身份证明。

(三)申请方式。

申请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蚌埠市政府公开网站-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信息公开指南”栏目下载打印,申请表复印有效。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信函。通过信函提出申请,应填写《申请表》(可从“蚌埠市政府公开网站-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信息公开指南”栏目下载打印),并在信封正面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单位只接收中国邮政寄件。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收信人名称请注明"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办公室",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信地址:蚌埠市胜利中路38号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办公室,邮政编码:233000。

2.当面提交。通过当面提交的,请提前电话联系确认。

3.传真。通过传真提出申请,应填写《申请表》并在传真第一页正面明显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和传真总页数,发送传真后应电话联系进行确认。

(四)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选1至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将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对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4.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将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五)答复时限。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六)收费标准。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具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及《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皖财综〔2021〕28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监督措施

1.群众监督。一是设立投诉电话,二是召开座谈会、走访等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2.内部监督。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本部门政务公开的执行情况。对凡应该公开而没有公开,以及公开内容不规范的,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应责成责任科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进行通报批评。

3.奖惩。把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年终绩效考核的一项内容,由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检查并提出奖惩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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