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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参保人员住院须知

为了您更好地维护和保障自己的医疗保险权益,享受到合理规范的医疗服务,请认真阅读以下须知。

1、职工医疗保险参保患者可根据病情及个人经济情况,自主选择在市内任何一家一类医保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医院级别不同,医保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俗称“门槛费”)、个人负担比例也不同,高级别医院高于低级别医院,选择时应予考虑。
   2
、职工医疗保险参保患者应携带本人《社会保障卡》、入院通知单等办理住院手续。住院期间《社会保障卡》暂存院方保管,出院结帐后归还本人。参保人员不得将《社会保障卡》转借给其他人使用。

3、外伤住院实行审批制。患者(或家属)在就诊时应向医护人员主动说明受伤原因、时间、地点等,属于医保支付范围的,院方应按相关规定办理住院手续。

4、住院期间应服从医院的管理,自觉遵守医保政策。患者办理入院后应住在医院接受治疗而不能回家或上班。参保人员应享受的医保待遇可向医护人员咨询。医护人员有义务向病人宣传、解释医保政策。

5基本医疗保险实行“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三目录管理。目录外的费用由个人全额负担。为减轻您的经济负担,在病情许可的前提下,应尽量选用目录内的药品、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如使用目录外的药品、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院方应事先征得您(或家属)的同意并签名认可。
   6
、职工医疗保险参保
患者应遵从医生因病施治,不得要求医务人员串换药品或将自费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不得强求或点名开药以及提出其他违反医保政策的不合理要求。
   7
、住院期间因治疗需要经院方批准外购药品或做检查化验的费用,应及时要求院方按规定录入医保计算机系统记账,否则您将承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8
、所住医院应提供费用逐日清单(或自助查询设备),患者或其家属应仔细核对费用清单,如有疑问医护人员应负责查询解释。

9、定点医院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拒收符合住院条件的参保患者入院,或让患者自费入院治疗。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迫不符合出院条件的患者出院或转往外院治疗,确须转院的须告知患者如何办理转院手续。

10、符合出院条件的患者应及时出院,故意拖延或拒不出院者,自医生通知出院的第二天起,停止记账,按自费病人处理。

11、职工医疗保险参保患者出院时,根据病情需要只能携带与出院诊断有关的继续治疗性口服药品(含中草药),且带药品种不超过四种,药量控制在7日之内(传染病和精神病控制在30日以内)。

12、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因工(公)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违法乱纪、酗酒、自杀、自残、打架、斗殴、吸毒等费用不属医保支付范围。对违反医保政策,采用欺诈手段骗取医保基金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13、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定点医院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医保不予支付费用和其它个人应承担的费用后,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即“门槛费”)以上的费用进入基本医疗费用段,根据定点医院级别,个人承担比例、基金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详见下表:

蚌埠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及限额

医院
级别

第一次住院基金起付标准

第二次及以上住院基金起付标准

基本医疗费用段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大病医疗救助费用段基金支付比例

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1万元以下(含1万元)

1万元以上-6万元(含6万元)

6万-40万元(含30万元)

在职

退休

在职

退休

在职

退休

三级

1200

1100

85%

88%

90%

92%

90%

90%

40万元

二级

800

700

88%

90%

94%

95%

90%

90%

一级

400

300

93%

95%

98%

98.50%

90%

90%

14、医院医保办公室是医保工作的日常管理机构,在您住院期间,如因医保政策执行方面产生疑问或发生纠纷,可要求院方医保办公室的工作人员作出解释或协调解决。

15、参保人员如发现医院违反医保政策,损害本人或他人权益行为的,有权向有关部门投举报。

蚌埠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稽查科电话:0552-2081084

 

本告知单于20194月印发,相关规定以最新版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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