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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蚌埠市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蚌埠市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部门: 科教科    作者: 科教科谭杰军    发布时间: 2020年09月21日

各县区卫生计生委、市属医疗机构: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管理工作,支持我市具有较高技术水平和发展潜力的临床专科,全面提高医疗技术水平,依据《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蚌埠市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管理暂行 办法》《蚌埠市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 年 12 月 8 日 蚌埠市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强和规范我市临床重点专科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支持我市具有较高技术水平和发展潜力的临床专科,加快推进临床专科发展和成果转化, 提高专科建设经费使用效能,提高区域整体医疗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的协调发展,加快建设安徽省区域医疗分中心,根据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适用于蚌埠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卫计委”)评审和认定的市临床重点专科的建设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市临床重点专科是指符合我市临床重点专科建设规划,经评估认定和批准,学科整体实力在蚌埠市处于领先或有明显特色,通过重点支持和建设有望于达到省内或区域内先进水平的临床类学科。

第三条 市临床重点专科建设按照优势和水平分为重点专科和重点培育专科(以下重点专科均包含重点专科和培育专 科),每个建设周期总数不超过 12 个(含中医类),四年为一个建设周期。重点专科的整体实力已经达到省内先进水平,通过建设,在全市同专业的专科中发挥中心主导作用,达到区域领先水平。重点培育专科主要针对新兴和特色专科,其整体实力已经达到市内领先水平。 第四条 市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遵循面向皖北、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市卫计委负责全市临床重点专科建设规划和管理工作。根据需要成立蚌埠市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和评审专家组, 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置在委科教科。管委会负责蚌埠市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的组织领导和审定工作,负责项目发展规划以及项目建设相关的重大事项议定;管委会办公室负责项目建设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评审专家组负责蚌埠市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评审和技术指导工作;重点专科建设单位负责单位重点专科的建设和管理,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制定专科发展规划和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市重点专科的认定工作应充分发挥专家作用,采取 自主申报、平等竞争、专家评估、择优支持的原则。 第六条 蚌埠市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的专科类别根据《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专科发展情况及分类现状确定。

第二章 申报与评审 第七条 管委会根据专科建设工作总体安排,定期发布申报通知和指南。各医疗机构按要求自主申报。 第八条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医院,可在规定时间内申报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 (一)申报医疗机构为二级及以上医院,认真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各项要求; (二)专科具有较强疑难危重症诊疗能力,临床技术先进, 具备较强的临床应用转化能力和发展潜力; (三)具有专科建设所需的房屋、设施和设备等基本条件; (四)通过项目实施,建设的专科能够在本地区发挥技术示范和辐射作用。 第九条 申报市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的医院,应当成立由单位主要领导、专业科室、医疗管理部门、财务部门、设备管理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审计部门等人员组成的项目申报工作小组,建立多部门协调机制,加强申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 第十条 申报市临床重点专科项目医院,应当按照要求填写 《蚌埠市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市卫计委组织制定市临床重点专科评估标准,评估标准以临床服务能力和技术水平为重点,兼顾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重点和科研教学状况。 第十二条 市临床重点专科原则上设学科带头人 1 名;有特殊情况的,经市卫计委批准可设学科带头人 2 名。学科带头人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属于重点专科申报单位注册医师; (二)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能够领导所在专科进行科学规划,有效建设。 (三)在本专科领域内有较高的技术水平和较大影响,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诚信记录良好。 (四)具有正高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副高级职称,二级医院可以放宽至副高职称; (五)年龄 58 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在任期间能够正常履行职责,已是省级重点专科带头人(含培育、特色)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十三条 申报市重点专科的应同时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和第八条、第十二条的基本条件。 第十四条 市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申报与评审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符合申报市临床重点专科申报条件的专科应认真填写《申报书》,所在单位对其进行初审,上报至蚌埠市卫计委。 (二)市临床重点专科评审分为资格审查、技术评估两个阶段。 资格审查阶段由管委会办公室组织人员根据申报条件及要求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者进入技术评估。 技术评估按照“依靠专家,公平竞争、择优遴选”的原则进行。管委会办公室组织专家组评审,通过集中答辩、现场实地评估等方式对申报专科综合能力进行定性和定量评价。 (三)管委会根据申报专科评估,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任务 和医疗资源布局等情况择优确定纳入建设计划的重点专科和单位,并进行公示。 (四)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专科由市卫计委批准授予“蚌埠市临床重点专科”或“蚌埠市临床重点培育专科”资格证书并予挂牌。 第三章 建设与管理 第十五条 蚌埠市临床重点专科实行“统一要求、分级负责、共同建设”的建设管理原则。 第十六条 市临床重点专科项目单位应与市卫计委签订市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合同,明确有关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市卫计委批准的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周期规划、经费预算和年度建设计划、建设目标等作为合同附件予以执行。 第十七条 重点专科建设单位对重点专科负有保障、管理和监督的责任,院长作为市临床重点专科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负有指导和管理的责任。 第十八条 学科带头人是项目执行人,负责专科建设的组织实施,享有按规定用途使用经费的自主权,严格执行专科建设合同书确定的各项任务,定期报告专科建设进度,经费使用情况等各项工作,及时报告专科建设中出现的问题。 在实施中,不得随意调整学科带头人和合同书的有关内容; 若因特殊情况需要,应按规定程序,提出申请,批准后执行。 第十九条 蚌埠市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实行定期绩效评价,采 取会议评估方式进行年度检查、中期评估和周期验收。根据需要也可采取委托第三方对临床重点专科建设进行评估、质量控制和验收评价。 蚌埠市临床重点专科所在单位必须在每年 11 月底前向蚌埠市卫计委提交专科建设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 蚌埠市卫计委组织进行年度考核。考核通过的专科保留资格; 未通过的专科,限期三个月整该,整改仍未通过的,将取消蚌埠市临床重点专科的资格。 第二十条 市卫计委从市临床重点专科中,选择基础较好的专科作为重点扶持对象,加大投入,瞄准国内先进水平,努力建设区域优势知名专科。 第二十一条 市临床重点专科依托单位拟更换专科学术带头人或技术骨干,应理由充分,制定选拔方案,向市卫计委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已经担任市临床重点专科的学术带头人或技术骨干的人员,不得再兼任其他市临床重点专科的学术带头人或技术骨干。但整合全市专科资源联合申报省级以上重点专科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市临床重点专科开发、引进、应用新技术或新方法以及开展科学技术研究等建设项目按有关规定需要申报、审批、验收和备案管理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市临床重点专科开展学术交流、选送本专科人 员国内外进修、培训等人才培养活动应符合专科建设需要,明确目的。凡外出学习、进修、培训均应实行报备案制,市临床重点专科项目单位及市卫计委应对结束学习、进修、培训的人员进行考核以确保学习交流效果。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临床重点专科建设专项资金分配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竞争择优、统筹兼顾、绩效导向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 市临床重点专科专项资金来源有市卫生计生委经费、医院匹配经费和学科自筹经费等。市临床重点(培养) 专科建设专项资金由市卫生计生委根据年度市临床重点专科数量,按重点专科建设的发展需要每周期 40-100 万元核定补助总额,实行专项管理。资金核拨应依据我市卫生事业发展战略及市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发展实际,结合市重点专科建设预算安排, 统筹兼顾区域布置和紧缺重点专科建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基本导向,择优发放,不平均分配。 市级临床重点专科,医院按市卫生计生委拨款不低于 1:3 的比例给予配套经费;市临床重点培育专科,医院按市卫生计生委拨款不低于 1:2 的比例给予配套资金。首批资金实行预拨制,以后实行考核结算制。 第二十七条 市临床重点专科建设经费实行统筹管理,按下列比例安排使用。 (一)人才培养、梯队建设和学术交流等不超过资金总额 的 40; (二)追踪和开展国内外先进技术、提高诊疗和研究水平、开展科研、 技术创新和成果开发及推广、发展新业务等,按不低于资金总额的 40安排; (三)对经年度或中期、周期考核成效突出的市临床重点专科予以奖励,原则上不超过资金总额的 20。对于考核不合格,没有按合同完成项目建设任务的,按资助标准的 50比例扣减资金。 (四)市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医院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 第二十八条 市临床重点专科及建设单位应如实编制专科建设计划和经费预算,妥善保管专项资金核拨和使用资料,不得瞒报虚报。要为市临床重点专科设立专项账目如实记录资金收支情况,保证市临床重点专科建设经费专款专用、按预算执行;不得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如有违规按有关要求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单位责任。 第二十九条 确因在现有水平和条件下难以克服的技术困难,不能完成建设目标,经卫计委组织专家评估确认后,中止执行,并收回资金。因医院自身原因导致建设目标不能实现, 取消医院下一个评估周期的申报资格,并追缴或收回资金。建设周期验收后结余部分,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考核验收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市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四年为一个周期,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市卫计委制定临床重点学科的绩效考核标准,包括年度考核、中期考核和周期验收。 考核主要内容: (一)计划执行和目标完成情况; (二)科研成果及发表学术论文的数量、水平及其对本学科的发展和促进业务水平提高的情况; (三)经费使用情况(含项目资金决算); (四)支持措施的落实及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五)学术活动开展和学术地位的变化情况; (六)促进医疗卫生技术水平提高、人才引进培育及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等情况。 (七)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任务完成情况。 第三十一条 临床重点专科单位应建立自评制度,并形成自评报告,包括建设产出和预期目标实现情况等。中期和年度考核应在每年 11 月底前提交自评报告至管委会办公室。办公室牵头对自评情况进行复核,结果作为 资金拨付和奖惩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 重点专科建设工作完成后,专科学科带头人应及时整理相关资料,撰写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建设单位执行情况、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实施效果、经费使用情况和结论,递交管委会办公室申请验收。验收工作应在执行期满 3 个月内完成,由管委会办公室组织专家组依据建设合同书进 行验收。专家组在审阅验收材料、听取学科带头人汇报和现场核实的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形成综合评分和验收意见。必要时通过第三方进行评估验收。管委会根据专家综合评分结果,对专科建设成绩进行公布。 第三十三条 建设期满验收评估优秀的临床重点专科,由市卫生计生委给予该学科及其相关人员通报表彰和奖励,在临床重点专科评审认定和向省及国家推荐医学重点学科时享有优先权,其依托单位也应对学科给予相应的表彰和奖励。 省级重点学科(含培育、特色)通过周期验收,根据考核等次(合格、良好、优秀)分别予以 5 万、6 万、8 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三十四条 市临床重点专科在建设过程中业绩不佳、计划执行不力、年度考核或中期评估不合格的,市卫计委将视情形予以限期整改、警告、取消其市临床重点专科资格、停止经费等处理。 第三十五条 市临床重点专科在申报、建设和验收时弄虚作假的,市卫计委对相关责任人和建设依托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第三十六条 市临床重点专科依托单位对建设执行和资金 使用承担主要责任,在建设执行过程中,应当定期自查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实现建设目标。 第三十七条 市卫计委对专项建设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实施效果进行督导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督 促依托单位限期整改。临床重点专科及依托单位应主动配合接受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评估专家在评估过程中,因违反评估纪律,造成不良后果的,市卫计委取消其评估专家资格,并通报所在单位;对于违反评估纪律,造成不良后果的工作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市卫生计生委科教科对市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市卫生计生委将考核结果纳入院长和单位的年终目标考核之中。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蚌埠市县域内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制度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蚌埠市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医教研事业发展,发挥临床重点专科的示范、带头作用,强化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资金管理, 完善资金分配及管理使用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资金来源。我市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经费为市级专项经费和项目单位配套经费组成,鼓励社会资金融入。重点专科建设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和滞留专项经费。项目单位按  不低于市卫生计生委重点建设专科项目资金规定的比例安排配 套资金。

第二条 市卫生计生委成立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小组,负责市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资金安排和监督。根据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医疗服务需求及专科发展等实际情况,制定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发展规划,进行专项资金支持。

第三条 各项目单位要成立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由院长担任。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重点专科建设的目标规划和资金安排。并下设管理办公室,根据管理委员会制定的目标规划和要求,负责对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资金实施全过程管理、监督、检查与评估。 管理委员会成员应由医务、科教、财务等部门人员组成。

第四条 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诊疗新技术、临床试验新方法; (二)临床专科医学诊疗技术研究与开发费用; (三)技术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含国内外进修、培训、学术交流;急需的高级人才引进。 (四)科室的医疗质量控制管理; (五)项目的论证、评审、验收; (六)医学成果的应用推广等; (七)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资金不包括所需医疗设备的购置。

第五条 资金分配原则 (1)项目建设单位每年提交年度自评报告,进行年度审核。项目建设期满提交终期自评报告,经专家组终期评估通过。根据年度考核和终期考核结果按比例发放项目资金。 (2)市卫生计生委对市级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资金为每周期每个项目 40-100 万元。每 4 年为一个周期,分年度按比例发放项目资金。 (3)各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单位应及时安排配套资金,确保重点专科建设资金到位,做到专款专用。严禁用于人员工资支出和津贴补助。

第六条 加强监督管理 (一)项目实施单位对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承担主要责任,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应当定期检查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市卫生计生委将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对项目实施进行年度检查、中期评 估,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及时通报并责令整改,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项目实施与资金使用应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 (二)项目单位未按要求对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或资金使用方面出现违纪违规行为的, 取消其继续承担项目的资格, 收回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补助资金。 (三)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项目申报、评审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追究相关责任和予以相应处罚。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失职、渎职,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按有关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单位责任。 第七条 项目单位应制定人才培训总体规划及分年度实施 计划,建立绩效考核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八条 市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应当于期内完成,市卫生计生委对重点专科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跟踪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 市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每年考核一次,项目单位必须在每年 11 月底前将项目进度情况,报市卫生计生委。

蚌埠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6 年 12 月 8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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