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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十三五”医疗卫生重点专科建设方案
来源部门: 科教科    作者: 科教科谭杰军    发布时间: 2020年09月21日

为贯彻落实全省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卫生计生重点专科建设,使我省医疗卫生技术水平和综合实力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根据建设健康安徽和我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总体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落实全省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 按照建设健康安徽和我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总体要 求,紧紧围绕提高医疗卫生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开展以发挥特色医疗卫生技术,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能力为主要内容的医疗卫生重点专科建设,充分发挥医疗卫生重点专科在重大疾病、疑难疾病和慢性病诊治以及公共卫生服务的辐射带动作用,不断提高医疗卫生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二、建设目标 “十三五”期间,通过优化布局与结构,多层共建,多元筹资,建设 150 个医疗卫生重点专科(包括重点专科、重点培育专 科、重点特色专科各 50 个),使我省医疗卫生重点专科优势更加明显,支撑基础更加坚实,技术转化与推广更加广泛,在全省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成为重大疾病、疑难疾病和慢性病诊治中心, 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与防控中心,高层次人才培养教育基地,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技术推广平台,发挥支撑、示范和引领作用。

三、主要任务 “十三五”期间,建设医疗卫生重点专科、重点培育专科、重点特色专科三类重点专科各 50 个,每类包括临床 40 个、中医 5 个、公共卫生 5 个,并从重点专科中选择 10 个优先发展专科(临 床 8 个、中医 1 个、公共卫生 1 个)。 (一)重点专科建设主要任务。通过建设,综合实力在省内处于领先地位,在全省医疗卫生领域同专业的专科中发挥中心主导作用,在国内有较大影响,达到国家医疗卫生重点专科要求, 或获得国家级科技应用类研究项目,公共卫生类重点专科能够为重大传染病的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卫生监督、重点疾病筛查以及开展相关应用性科学研究提供技术支撑;建设周期内在人才培养上有较大力度,如到省外国内居领先地位的机构组团式进修等;在我省医疗卫生健康扶贫、适宜技术推广、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继续医学教育、卫生技术评估以及对基层辐射带动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二)优先发展专科建设主要任务。在达到重点专科建设任务要求基础上,进一步发挥辐射带动功能,在临床、中医、公共卫生等领域承担适宜技术推广、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继续医学教育、卫生技术评估等方面任务上发挥关键引领和示范导向作用; 建设周期内在人才培养上有较大力度,如到国外居领先地位的机构组团式进修等;在建设周期内争创成为省内一流、国内先进的强势专科或重点实验室。 (三)重点培育专科建设主要任务。通过建设,综合实力在 省内接近领先地位,专科特色鲜明,在全省本专业的专科某一方面或在市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能够发挥中心主导作用,在省内外产生一定影响,基本达到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要求,或参与承担国家科技应用类临床研究项目,公共卫生类重点培育专科能在疾病预防控制和中毒事件处理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或在重点疾病防治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建设周期内在人才培养上有较大力度, 如到省内外居领先地位的机构组团式进修等。 (四)重点特色专科建设主要任务。通过建设,整体实力在 省内同级同类专科中处于领先地位,特色明显,在市域内本专科某一方面或县域内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能够发挥中心主导作用, 获得省、市级科技应用类临床研究项目,公共卫生类重点特色专科能在农村和城市社区实施具有示范与推广作用的疾病控制与预防保健项目,并通过开展疾病综合预防控制的干预措施、技术推广与卫生保健模式的研究等,提高农村或社区中的主要疾病综合预防控制能力和水平。建设周期内在人才培养上有较大力度,如到省内居领先地位的机构进修等。

四、建设周期 共 5 年,分为基本建设期(3 年)和巩固提升期(2 年)两个 阶段。 (一)基本建设期。2016 年至 2018 年。省卫生计生委制定重点专科建设方案、下发申报通知,委托组织专家评审,公示和公布评审结果。项目建设单位按照要求推进项目实施,制定项目实施方案、项目计划合同书,按计划推进项目建设,开展年度报告及项目中期绩效评估等。重在夯实专科队伍建设、业务能力提高、技术发展、科教水平提升、辐射服务基层等基本内容。 (二)巩固提升期。2019 年至 2020 年。项目建设单位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和计划合同书,在总结中期建设基础上,完善项目实施,进一步提升专科高层次人才培养引进、医疗卫生服务能力、专科技术水平、科教水平、科技创新与辐射带动引领作用,加快项目实施成果应用和技术转化。开展年度报告及项目终期绩效考核、验收等。 五、申报评审 (一)专科设置。1.设置原则。坚持强优势、补短板、促引领的原则,对我省居于省内领先、国内先进的优势专科加强支持, 促进其通过建设进入国家医疗卫生重点专科建设行列;对全科、儿科、精神科、产科等紧缺专业优先推荐并列入建设项目中;推荐扶持在我省重大疾病诊治和预防有优势,处省内先进水平,在全省专业领域具有支撑、示范和引领作用的专科。2.专科名录。临床和中医重点专科根据原卫生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并参考国家标准学科(专科)分类与代码表(GB/T 13745-92)拟定 重点专科推荐名录。公共卫生重点专科以体现公共卫生职能为主, 参考国家标准学科(专科)分类与代码表(GB/T 13745-92),以专科名称或重点实验室、科室名称命名。 (二)申报条件。1.临床(含中医)重点专科。推荐单位为三级甲等医院、二级甲等以上专科医院。其中:50 个重点专科(含10 个优先发展专科)中,约 40 个由省财政省级医疗重点专科建 设项目按因素法分年度分配至省属医疗机构,其余约 10 个由符合条件的非省属医疗机构申报。各省属医疗机构只能申报重点培育专科。2.公共卫生重点专科。应具备完成本方案重点专科建设任务的能力,有良好发展基础与前景,建设方案合理可行,建设目标明确,预期成效明显,有明显示范带动作用。3.已纳入国家重点专科建设和省“十二五”重点专科建设项目中优先发展专科不纳入“十三五”重点专科建设范围。省“十二五”重点专科建设项目中,终期绩效考核为良好以上等次的:重点专科可推荐申报省“十三五”优先发展专科,重点培育专科可推荐申报省“十三五”重点专科,重点特色专科可推荐申报省“十三五”重点培育专科。4.优先发展专科不重复设置,重点专科一般不重复设置, 重点培育和特色专科可适当重复设置。5.申报的专科不得同时申报不同类别重点专科,在评审认定中只在所申报类别中进行评审认定,原则上不转入其他类别重点专科。6.专科带头人和骨干人 员系申报单位在岗任职(聘用)人员,年工作时间不低于 8 个月。7.优先推荐的重点专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科在同等情况下 单位予以优先推荐:(1)近三年承担国家重大科技应用性项目(指重大科技专项、863 计划项目、科技支撑计划、卫生计生行业科研专项、国家卫生计生委重点实验室),并获得 50 万元以上科技 资助经费;或近三年承担省级以上科研项目,并获得 10 万元以上科技资助经费的卫生重点专科。(2)全科、儿科、精神科、产科等紧缺专业重点专科和医药卫生改革发展要求设置的专科。(3)在人才培养、适宜技术推广、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继续医学教育、辐射带动基层等方面成效明显,完成省卫计委指定性任务较好的专科。 申报具体条件、专业见附件 1、附件 2。 (三)申报与公布程序。省“十三五”医疗卫生重点专科按方案发布、单位申报、部门初审、专家评审、公示公布、社会公开监督等程序进行。1.省卫生计生委制订下发医疗卫生重点学科建设方案及申报通知。2.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单位按规定程序、格式、时间等要求申报,其中市县级医疗卫生单位由市级卫生计生部门初审后统一申报;省级医疗卫生单位直接申报;社会办医疗机构向其执业许可审批机构申报。3.省卫生计生委对建设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初审。4.省卫生计生委组织专家评审。5.省卫生计生委研究确定评审结果,并在委门户网站公示评审结果,无异议后予以公布。6.单位与项目建设专科签订合同。 六、资金保障 (一)经费来源。1.重点专科建设经费。“十三五”期间,省 医疗卫生重点专科建设经费由财政专项资金和建设单位自筹配套资金共同构成,无财政资金支持的由单位自筹和引进社会资金解决。其中,省属医疗机构重点专科(含优先发展专科)建设经费省财政分年度安排专项补助资金(每年 1000 万元)。鼓励社会资金投入专科建设。2.工作经费。省“十三五”医疗卫生重点专科建设所需立项评审及绩效考评等工作经费,由财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部门预算安排的相关业务经费中统筹安排,其中购买第三方专业机构的费用按规定纳入政府购买服务预算。 (二)经费标准。1.临床(含中医)重点专科。原则上每个优先发展专科建设经费不低于 300 万元,如有财政专项资金,按 财政补助 150 万元、单位自筹配套不低于 150 万元安排;每个重 点专科建设经费不低于 100 万元,如有财政专项资金,按财政补 助 50 万元,单位自筹配套不低于 50 万元安排;每个重点培育专 科建设经费不低于 80 万元,如有财政专项资金,按财政补助 40 万元,单位自筹配套不低于 40 万元安排;每个重点特色专科建设 经费不低于 60 万元,如有财政专项资金,按财政补助 30 万元, 单位自筹配套不低于 30 万元安排。2.公共卫生重点专科。原则上 每个优先发展专科建设经费不低于 100 万元,如有财政专项资金, 按财政补助 50 万元、单位自筹配套不低于 50 万元安排;每个重 点专科建设经费不低于 60 万元,如有财政专项资金,按财政补助 30 万元,单位自筹配套不低于 30 万元安排;每个重点培育专科 建设经费不低于 40 万元,如有财政专项资金,按财政补助 20 万 元,单位自筹配套不低于 20 万元安排;每个重点特色专科建设经 费不低于 30 万元,如有财政专项资金,按财政补助 15 万元,单 位自筹配套不低于 15 万元安排。 (三)经费使用范围。1.重点专科建设经费主要用于专科能力建设,包括专科技术发展和适宜技术推广、人才培养和创新团队培育、科技创新和学术交流、医教协同和辐射带动、必要的专科设备购置等方面,专科建设所需设备购置经费不得超过项目补助资金的 30,项目资金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大型设备购置等。2.重点专科建设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挪用,经费的开支必须严格按照有关经费管理的规定执行,不得为本单位在职人员发放工资、津贴、补贴、加班费等各种福利支出。 七、项目验收与绩效评价 (一)年度报告和绩效评价、考核。医疗卫生重点专科实行专科年度报告制、中期绩效评估报告制和终期绩效考核制。1.专科年度报告制。次年 2 月底前,专科应对本专科年度建设工作进行年度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本年度临床诊疗或公共卫生服务、技术发展、人才队伍方面的基本数据。年度报告报单位。2.项目中期绩效评估。2019 年 2 月底前,单位开展项目建设中期绩效评估, 主要对专科建设以来医疗或公共卫生服务、临床或公共卫生技术、科技竞争、人才队伍建设、医疗或公共卫生辐射和帮扶基层五个方面能力的提升以及资金、业务管理等情况进行中期绩效评估, 查找存在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单位中期评估总结报告按隶属 关系报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重点专科(含优先发展专科)的单位中期评估总结报告同时报省卫生计生委。3.项目终期绩效考核。2021 年 2 月底前,按照《安徽省医疗卫生重点专科项目绩效考核办法与评估指标》(另行通知),从医疗卫生服务、临床和卫生技术、科技竞争、人才队伍建设、医疗辐射和帮扶基层五个方面能力的提升以及资金、业务管理等情况进行项目绩效考核,并通过专家评审最终验收。优先发展专科建设项目还应针对承担国家或省认定业务指导和质控中心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评价。验收结果在省卫生计生委网站公示无异议,由省卫生计生委向社会公布。 (二)结果运用。1.中期考核不合格项目及时予以调整取消; 终期考核不合格项目取消重点专科建设授牌。绩效考核较好的单位,优先推荐国家重点专科及国家级和省级科技、人才等项目。2.项目总体验收后,省卫生计生委对项目实施总体情况进行绩效评价。评价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及效果、为实现绩效目标采取的措施、项目预算执行情况等,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安排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的重要考核因素。 八、管理与监督 (一)管理要求。1.重点专科建设实行合同制管理。各重点专科要制定建设计划任务书,经论证后,由单位与专科签订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计划任务合同书(格式参照省“十二五”临床重点专科建设计划任务合同书),按隶属关系报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重点专科(含优先发展专科)同时报省卫生计生委备案。2. 重点专科所在单位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构建单位完善的临床重点专科建设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3.重点专科建设经费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对经费的预算编制、执行负责,并接受本单位财务、审计等相关管理部门的指导和审核。4.项目单位必须按事业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在项目单位设立专门明细账,专账核算和管理项目经费。项目完成后,按照规定编制项目决算表。 (二)监督检查。1.省“十三五”医疗卫生重点专科项目评审、立项、实施及资金管理使用,坚持公开透明原则,主动接受审计监督、财政监督,自觉接受人大的法制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广泛接受媒体、群众的社会监督。2.项目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3. 对于科研、学术弄虚造假或违法财经纪律行为,以及不按规定年度及中期报告、评估验收未达标的项目,省卫生计生委予以通报批评,5 年内不准申报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同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等规定对相关人员或单位予以处理。 附件:1.省“十三五”医疗卫生重点专科申报条件 2.省“十三五”医疗卫生重点专科科目设置要求 附件 1 一、临床(含中医)重点专科 (一)总体要求 1.申报单位具有相应医院资质,管理有序、发展良好,积极承担各类医改任务,完成政府交办的各项指令性任务。 2.申报专科为独立建制科室,设置规模超过同级同类医院平均水平,医疗服务需求大,发展良好,管理有序,社会满意度达 到 90以上,已纳入本单位重点专科建设规划,并承担规范化培训、专科进修等教育培训任务。 3.专科带头人 1~2 人,其中 1 人年龄不超过 57 岁,专业骨干指在专科内某一专业发展方向具有较高技术水平,是专科带头人后备力量,年龄不超过 55 岁。 4.具有满足重点专科建设发展的基础实施条件,相关专科实力较强,能够支撑所申报重点专科建设。 5.申报的科室三年内无医疗责任事故和违法违规事件; (二)具体条件 1.重点专科(含优先发展专科) (1)基础条件:专科所在单位为三级甲等综合性医院,专科医院放宽到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申报科室的床位数原则不低于60 张,或者设置规模处于全省前列。 (2)诊疗能力:解决疑难急危重病能力强,其临床病例数及诊治效果处于省内同类学科领先水平;近 5 年,实施标志性新技 术项目不少于 5 项,应用数量多,多数技术基本达到或接近国内领先水平。 (3)科技水平:具有三个以上稳定专业方向(亚专科),并有相对应的专科特色诊疗技术;近 5 年承担国家级或省级重大科技项目,或取得省部级科技奖励;在国内外核心期刊发表的代表性专业论文被引用和 SCI 收录的不少于 3 篇。 (4)队伍状况:专科带头人和专科骨干均应正高职称;专科带头人在省内外影响较大,担任国家级医学专科学会委员、省级专科学会副主任委员或国家级杂志编委、省级杂志副主编以上职务;专科队伍结构合理、发展潜力大,在人才培养和引进上力度较大。 (5)遴选优先发展专科,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①承担我省健康扶贫、适宜技术推广、技术评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继续医学教育等项任务;②专科指导辐射能力强, 原则上在竞争性评审或绩效考核中在全省同专业专科排位第一, 并在本单位承担任务的重点专科中排位靠前;③具备帮扶市县同专业重点专科建设的能力,帮扶数量不少于 2 家;④统筹兼顾区域布局和紧缺专业重点专科建设等其他条件;⑤在解决本专科重大疾病临床诊治问题或关键技术方面有所建树等。 2.重点培育专科 (1)基础条件:专科所在单位为三级综合性医院,专科医院放宽到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申报科室的床位数原则不低于 50 张, 或者设置规模超过全省相同专业的平均水平。 (2)诊疗能力:解决疑难急危重病能力较强,其临床病例数及诊治效果接近省内同类专科领先水平;近 5 年,实施标志性新 技术新项目不少于 3 项,应用数量较大,其中多数技术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3)科技水平:具有 2~3 个以上稳定研究方向(亚专科),并有与之对应的专科特色诊疗技术;近 5 年承担省级以上科技项目,或取得省部级科技奖励;在国内外核心期刊发表的代表性专业论文被引用和 SCI 收录的不少于 2 篇。 (4)队伍状况:专科带头人应具有主任医师职称,专业骨干应具有高级以上职称;专科带头人在省内外有一定影响,担任国家级医学专科学会委员或省级专科学会常委或国家级杂志编委、省级杂志副主编;专科队伍结构合理、发展潜力大,在人才培养或引进上力度较大。 3.重点特色专科 (1)基础条件:专科所在单位申报资质为二级等以上医院; 申报科室的床位数不低于 30 张,或者设置规模超过全省同类同级专科的平均水平。 (2)诊疗能力:有一定解决疑难急危重病能力,其临床病例数及诊治效果处于省内同类同级专科的先进水平,近 5 年,开展 特色新技术新项目不少于 2 项,处于省内同类同级专科的领先水平,并有一定应用数量。 (3)科技水平:具有专科的特色,并有与之对应的诊疗技术;近五年承担省、市级科技项目,或取得市级以上科技奖励;在国内外核心期刊发表的代表性专业论文不少于 2 篇。 (4)队伍状况:专科带头人应具有高级以上职称,专科骨干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任职时间超过 5 年);专科带头人在省内有一定影响,担任省级专科学会委员或市级学会常委,或省级杂志编委以上职务,专科队伍结构合理、发展潜力较大。县级医疗机构专科带头人在省内有一定影响,担任省级专科学会委员或市级学会常委,或省级杂志编委以上职务,专科队伍结构合理、发展潜力较大,在人才培养上力度较大。 二、公共卫生重点专科 (一)总体要求 1.申报单位为我省预防保健、卫生监督、医学科研等独立法人机构,管理有序、发展良好,积极完成政府交办的各项指令性任务。 2.申报专科(重点实验室或中心)为独立建制科室,发展良好,管理有序,已纳入本单位重点学科建设规划,并承担相应的公共卫生职能及相关的业务指导、教育培训任务。 3.专科(重点实验室或中心)的技术发展方向和卫生保健特色项目的技术内容需围绕预防医学和公共卫生的重点研究领域和 关键技术,在密切结合我省疾病防控与公共卫生工作实际的基础上有重点地开展工作。 4.学科带头人 1~3 人,其中 1 人年龄不超过 55 岁,专业骨干指在学科内某一专业发展方向具有较高技术水平,是学科带头人后备力量,年龄不超过 50 岁。 5.具有满足重点学科建设发展的基础实施条件,相关专科实力较强,能够支撑所申报重点专科建设。 6.申报的实验室、科室三年内无违法违规事件。 (二)具体条件 1.重点专科(重点实验室或中心) (1)基础条件:根据公共卫生和预防保健工作需要,重点实验室可以是针对某种或某一类重大传染疾病防治的专病实验室 (如艾滋病实验室、结核病实验室等),也可以为专门学科的实验室或跨学科的综合实验室(如分子生物学、病原微生物学等);具有较大业务量与服务需求,能够成为面向全省的开放性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在已有或正在建设的实验室基础上推荐,凡涉及微生物与生物医学的实验室需符合国家卫生行业标准《生物安全通用准则》(WS233-2002)以及国家有关生物安全规定中的相应要求。 (2)业务能力:能通过跟踪同类技术发展前沿和开展创新性研究工作,提高预防医学与公共卫生领域中关键性实验技术的应用能力和水平,增加技术储备;对我省重大疾病防治和预防医学学科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能够覆盖预防医学主干与新兴学科实 验技术的需要;具有较大发展潜力,在建设周期内,学科带头人工作业绩能够在省内外形成一定影响,专业技术队伍梯队结构合理,主要实验技术能够达到国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少数技术项目接近国内领先水平。 (3)科技水平:近 5 年承担国家级或省级科技项目,或取得省部级科技奖励;在国内外核心期刊发表的代表性专业论文不少于 3 篇。 (4)队伍状况:学科带头人均应副高以上职称,在省内外有较大影响;学科队伍结构合理、发展潜力大,在人才培养和引进上力度较大。 (5)遴选优先发展专科,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①在公共卫生领域承担我省健康扶贫、适宜技术推广、技术评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继续医学教育等项任务;②专科 (实验室或中心)指导辐射能力强,原则上在竞争性评审或绩效考核或承担国家任务上在全省同专业专科(实验室或中心)排位第一;③具备帮扶市县同专业(实验室或中心)重点专科建设的能力,帮扶数量不少于 2 家;④在解决本专科(实验室或中心) 重大疾病预防控制问题或关键技术方面有所建树等。 2.重点培育专科 (1)基础条件:根据我省公共卫、预防保健、卫生监督等单位内设机构的实际,重点专科可以是上述机构中独立建制的科室, 也可以是学科分类中的专门学科;重点专科必须是预防控制重大 疾病和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骨干学科,能够促进和带动整体技术的提高。可由省、市两级预防保健机构中的独立建制科室牵头,并可根据卫生防病工作和学科发展需要,可与本单位的有关科室联合共建或与有关单位建立固定的协作关系。 (2)业务能力:能通过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能力培训和应用性科学研究,提高疾病预防控制和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能力与水平,满足预防控制重大疾病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需要。 (3)科技水平:具有 1~2 个以上稳定研究方向,近 5 年承担省级以上科技项目,或取得省部级科技奖励;在国内外核心期刊发表的代表性专业论文不少于 3 篇。 (4)队伍状况:专科技术带头人均应副高以上职称,工作业绩在省内具有一定的影响,专业技术队伍结构合理、发展潜力大, 其整体业务能力能够达到省内领先水平,部分项目能形成特色, 并在国内产生一定影响,在人才培养或引进上力度较大。 3.重点特色专科 (1)基础条件:可由省市县三级公共卫生、预防保健、卫生监督、医学科研机构牵头,并可根据公共卫生等业务工作和学科发展需要建立跨学科、跨单位、跨部门、跨地区的协作关系。项目内容应与面上防病工作任务和卫生工作目标相结合,紧扣疾病控制和公共卫生业务工作重点,主要限于危害严重的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防治、初级卫生保健和妇幼保健工作、职业卫生与环境 卫生四个方面。牵头单位与实施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起稳定的合作关系。项目基本实施单元为农村的乡镇或城市的社区, 常住人口数基数较大。 (2)业务能力:项目要具有一定的技术含量,注重重大疾病防治的综合干预措施与防治策略研究、先进适宜技术项目的推广以及卫生保健模式与策略的研究;项目设计要符合科研工作的基本要求,并设有质量控制和实施效果评价体系,具有示范性和可推广作用。 (3)科技水平:具有专科的特色,并有较强的科研设计与现场实施能力;近五年承担省、市级科技项目,或取得市级以上科技奖励;在国内外核心期刊发表的代表性专业论文不少于 2 篇。 (4)队伍状况:项目主持单位应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以及相应人才与技术力量。项目主持人带头人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专科骨干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任职时间超过 3 年);专科带头人在省内有一定影响,专科队伍结构合理、发展潜力较大, 在人才培养上力度较大。 附件 2 一、全科、儿科、产科、精神科等按紧缺专业设置。 二、一级科目中儿童保健、妇女保健、临终关怀、医疗美容、地方  病科、特种医学、运动医学科等 7 个专科暂不设置,如有必要另行组织。 三、专科医疗机构可在其专科范围内按照原卫生部规定的二级专 业科目设置。 四、省“十二五”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终期绩效考核结果情况, 见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省“十二五”医疗卫生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终期绩效考核结果的通报》(卫科教秘„2016‟381 号)。

抄送:省财政厅 安徽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2016 年 12 月 13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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