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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省药监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无锡联勤保障中心关于落实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
来源部门:    作者: 韩一萱    发布时间: 2020年05月15日

各市医保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保持集中采购和使用改革工作力度,持续扩大改革成效,继续探索建立规范化、常态化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制度,根据国家医保局等5部门《关于开展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0〕2号)、《安徽省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工作实施方案》(皖医保发〔2019〕55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落实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药品范围及采购周期。按照国家联采办公布的《全国药品集中采购(安徽)中选品种表》中32个中选品种及中选价格(以下简称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为《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2019-2)》公布的计算基数和规则确定的采购量。对全国实际中选企业为1家的品种,本轮采购周期原则上为1年;全国实际中选企业为2家或3家的品种,本轮采购周期原则上为2年;全国实际中选企业为4家及以上的品种,本轮采购周期原则上为3年。

二、坚持带量采购政策措施。按照《安徽省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工作实施方案》(皖医保发〔2019〕55号),根据各地和省属公立医疗机构上报的采购量进行任务分解,签订采购协议,落实医保基金预付要求,完善医保支付标准与采购价协同机制,强化监测监控措施。完善中选药品优先采购和合理使用机制,促进合理用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持续加强对中选药品质量监管。落实医疗机构结余留用等措施,激励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参与集中采购和使用改革。

三、加强组织保障。各地、各相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树立改革精神,各司其职,协调联动持续推进改革。深入落实各项政策,认真完成各项任务。加强改革宣传引导,做好医务人员的宣传培训。增强法制意识,凝聚改革共识。提前制定各项预案,加强沟通协调,确保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平稳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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