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信息
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医保办编 2008年8月
为了更好的贯彻落实医保及新农合政策,现将医保及新农合定点医院服务协议的部分条款摘录下来,望大家认真学习:
医保定点医院医疗服务协议内容
第十条、对超出诊疗范围所生的医疗费用,医保中心不予以支付;
第十六条、从严办理转科治疗,能采取院内会诊解决的,不允许转科治疗;确需转科的应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住院中出现其他疾病,使用与本次诊断无关的药物、检查、化验、治疗等,应在病历中记载,并在出院时做出相应诊断;
第十九条、优先使用目录内药物,使用目录外药品等不予支付的费用,需病人的承担费用时,病人或家属应签字同意;
第二十条、住院期间,《医疗保险证》(包括居民医保)由护理部保管,并认真核对人证相符;
第二十三条、大型检查采取阳性率考核,未经审批的特殊检查,检查费用医保中心不予支付。
第二十七条、用药量:门诊3-5日,慢性病门诊不超过15日;出院带药:只带与诊断有关的口服药,不超过4种, 7天量;
第二十九条、药品费控制在医疗费的50%以内,个人自付药费控制在总药费用10%以内;
第三十六条、在结算过程中,下列费用应单独列账;
(一)超出医保诊疗项目范围、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标准的收费。
(二)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和乙类药品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转诊、转科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转科前后所发生的费用。
(五)其他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
第三十八条、同种病转科发生的医疗费,医保中心付一个单元费用,不同种病转科发生的医疗费,医保中心付1.5或2个单元费用,对不合理转科的,医保中心视为分解住院;
第四十条、12日内在同一家医院因同一种病再次入院(急诊抢救除外)的,视为分解住院。
新农合定点医院服务协议内容
1、首诊医生接待农民患者时,要询问是否是新农合病人,并在住院单上注明,便于入新农合系统;
2、住院期间,护理部收取《就诊证》,并认真核对人证相符;
3、依据病情尽可能使用目录内药品,必须用目录外药品时,需病人签字,并注明“自费”字样;
4、三级医院目录外用药控制在总药费的20%以内,CT检查阳性率大于60%,MRI检查阳性率大于70%;
5、免费提供一日清单;
6、参合患者出院时,所在科室提供出院小结,住院结帐处免费提供费用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