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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护士条例》有感
来源部门: 神经外科    作者: 神经外科闫秀琴    发布时间: 2008年05月12日

学习《护士条例》有感

  神经外科  闫秀琴

    2008年对于护理专业来说是具有重要里程碑意义的一年。为了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规范护理行为,促进护理事业发展,保障医疗安全和人体健康,促进护患关系和社会的和谐发展,《护士条例》于2008年1月23日经国务院第206次常务会议通过,由温家宝总理签署第517号国务院令公布,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护士条例》的颁布与实施,标志着我国的护理事业走上了法制化管理的轨道。她是我国目前占卫生技术人员31%的147万护理人员期盼以久的一件大事,她的出台,保证了我们的权利安全和应该享有的利益,给我们的职业带来了光明和希望,这更是我国关于护士群体的第一部专门的护理行政法规。

    条例颁布后,神经外科护理人员人手一册,利用晨会、护理安全会等人员相对集中的时间认真学习,逐项分解领会,深刻理解和掌握条例的精神实质。条例共分总则、执业注册、权利和义务、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法律责任和附则六章三十五条。其中规定有护士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护士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全社会应当尊重、关心、理解与爱护护士。

   《护士条例》把维护护士合法权益放在了首位,不仅如此,《护士条例》通过规定医疗卫生机构配备护士、保证了护士的基本福利和待遇全面提高,规定对杰出护士及长期从事护理事业护士的表彰、奖励措施,来激发护士的工作积极性;在全社会形成尊重护士、关爱护士的良好氛围,条例的字里行间无不体现关心护士、尊重护士、爱护护士的合法权利。

   《护士条例》对护士的申请执业注册以及再注册提出了明确的条件,并规定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对护士定义的诠释,保证了一定护士的在编在岗,同时对变更执业地点有了明确的注册规定。该条例也保证了护士享有继续学习的权利,第二十四条更是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并保证护士接受培训。护士培训应当注重新知识、新技术的应用;根据临床专科护理发展和专科护理岗位的需要,开展对护士的专科护理培训,以提高应变能力和实际解决问题的能力,提升护理专业化水平。

    条例在规定我们应当享有的权利的同时,也赋予了我们明确的法律责任,我们必须履行的义务。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当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当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这一规定对我们来说是提高了专业要求,从“及时汇报”到“先行抢救”,在急救过程中可以先行给氧、吸痰、心肺复苏、建立静脉通路等,条例赋予了护士更大的职业权限。正确查对和执行医嘱的义务需要护士在工作中,对医嘱有评判性的认识和思考,而不是盲目执行,不能有“反正是医生的医嘱错不是我的错”的思想,从一定程度上可以杜绝或减少在执行医嘱过程中的差误。

   《护士条例》规定护士有义务参与公共卫生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突发事件,护士应当服从主管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安排,参加医疗救护。尤其在当前手足口病疫情盛行的今天,我们应当时刻待命,需要的时候挺身而出,义无反顾,这是法律赋予我们的责任和神圣使命。

   《护士条例》的颁布与实施填补了我国护士立法的空白,保障了护士的权益,进一步规范了护士执业行为,同时,也为我国广大护理工作者营造了有法可依的从业环境,护士的权利和义务将更加明确。神经外科护理组将在各级院领导、科主任的正确带领下,团结奋斗、努力进取,以《护士条例》的实施为契机,加强新技术、新业务的学习,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为重点专科的健康快速发展,为保障医疗安全和人体健康,创建和谐医疗环境,奉献我们的青春和力量。我坚信条例的实施,将会进一步激发广大护士的工作热情,促进护理工作的规范化,保障护理工作有序开展,使护理工作在良好的法律环境中健康发展。《护士条例》的学习像一盏明灯,照亮了我们从护的人生旅途,让我们的学习、理解与感悟更好地服务于广大病患者,让我们的微笑焕发出青春的风采,让我们温柔的服务更具诚信的光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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