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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招标采购代理公司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来源部门: 院办    作者: 院办    发布时间: 2023年10月25日

字〔202366

 

关于印发《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招标采购代理公司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院属各科室:

《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招标采购代理公司管理办法(暂行)》已经院长办公会、党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8月30

 

 

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办公室     2023年8月30印发

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

招标采购代理公司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医院招标采购代理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医院招标采购代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蚌埠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蚌卫规财秘〔2021〕23号)《关于蚌埠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补充说明》(蚌卫规财秘〔2023〕20号)《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招标采购管理办法》(院办字〔2023〕37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是指受医院委托、具有招标相关资信和招标能力的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三条 招标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负责代理公司的管理和考核。

第二章  代理公司的入选与使用

第四条  入选。医院通过公开遴选的方式,择优选择5家以上代理服务公司,服务期3年,采用1+1+1模式。

第五条  使用。代理公司由招标办在医院纪监部门和审计部门双重监督下,从与医院签订代理服务合同的代理服务公司中选取。选取原则:

(一)实行“一项目一委托”。

(二)根据服务便利、服务能力、且具备医疗行业专家成员库,其专家成员专业类型齐全等条件优先选用代理机构。同时避免少数代理机构集中代理。

第三章  代理公司的条件与考核

第六条  入选的代理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服务能力:

(一)为医院服务的项目组不少于3人,项目负责人具有中级及以上职业技术职称,且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具备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活动等相应能力;

(二)具备独立的开标、评标和办公场所,其建筑面积不低于200平米;

(三)应当具备必要的评审场地和录音录像等监控设备设施满足电子归档要求。

第七条  代理公司应当与医院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采购代理范围、权限、期限、档案保存、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协议解除及终止、违约责任等具体事项,约定双方权利义务。

第八条  代理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依法依规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相关开标及评审活动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辦,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第九条  代理公司在采购文件中应当明示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随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开本项目收费情況,包括具体收费标准及收费金额等。

第十条  考核(考核细则见附件)

招标采购代理公司实行综合考核管理,由招标办、监督部门及院方委派采购人代表逐项打分考核,一个采购项目一考核,每季度末对代理公司代理的所有项目打分表进行统计考核并评分。

对季度综合考核代理机构60-65(含)分暂停常规项目代理6个月;65-70(含)分暂停代理常规项目3个月;85分以上的优秀代理机构可优先选用;60分以下的不合格的代理机构将被清退,三年内不得重新入库。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对承担医院招标采购项目的代理公司实行以下管理工作:

一)招标代理协议的签订和执行;

二)采购文件审核、采购信息发布及组织院方代表参与评审;

(三)保证金收取及退还:

四)评标科学性、严谨性、规范性,对投标人资质审核情况;

(五)协助代理公司答复供应商质疑、配合处理投诉;

六)采购档案管理;

七)履行对代理公司综合评级考核管理的日常评价职责;

(八)其他有关招标采购情况。

第十二条  医院招标采购项目风险防范小组对招标代理项目履行抽查职责。纪监部门实施以下监督:

(一)监督代理公司的选取;

(二)监督代理公司专家的抽取;

(三)监督代理公司的评标现场;

(四)协同有关部门对代理公司的监管考核;

(五)遇到相关违规操作问题及时向职能部门下发监察建议书及时约谈提醒。

第十三条  代理公司在业务活动中,拖沓、延误、不配合医院工作的,招标办向院长办公会汇报经批准后随时停止其代理资格。确因客观原因无法终止的应当妥善做好善后工作。

出现违法违规现象的,招标办提交院纪检监察部门进一步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代理公司因违法违规行为给医院造成的损失,视情节严重性,按照项目代理费用的2倍以上金额及相关规定对医院进行赔偿。

第十五条 代理公司负责妥善保存采购文件,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十五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招标办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招标代理机构:

序号

评价·要素

分值

评价内容

得分

备注

1

提供法律政策咨询服务情况

10

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行业管理部门和地方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规定的咨询效果



2

服务效率

20

是否在约定时限内开展工作和参加招标人组织的会议(本项6分,48小时内返回招标采购文件得满分,72小时内返回得3分,72小时后返回得0分);按工作日计算

是否及时响应招标人需求或解答疑问(4分)

是否在规定时限内提交招标档案,招标档案是否按照规定收集齐全,是否做到条理有序、目录清晰(本项6分,开标日后(无质疑投诉等异常情况)一周内提交档案得6分,两周内提交得3分,超过两周得0分

是否有拒绝承接业务情形4分)



3

服务质量

15

项目负责人及其项目组人员是否与招标人就项目具体情况进行充分沟通;建立招标代理基础资料收集、整理,主要成果文件和主要流程的质量保证内控程序,以及相关成果文件提交、报审制度。(10分)

项目团队总体执业能力及联系响应度。(5分)



4

开标现场

30

开评标场所正规程度(6分)

开评标纪律严肃性(6分)

招标采购文件审核及投标人资质审查(6分)

代理公司抽取专家专业性(6分)

代理公司工作人员专业性及现场协调能力(6分)



5

本地化服务能力

5

本地化服务场所、人员等综合服务能力,是否能提供规范舒适的开评标场所、热情周到的服务、有效减少招标人招标成本等



6

电子化能力

5

是否具有电子化开评标场所,监督、归档电子化程度等



7

合同外服务

5

对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编制的合理性审查;为招标人提供管理制度咨询、合同咨询等额外服务情况;为招标人提供建设性的建议并为招标人采纳情况。



8

质疑或投诉

10

因代理公司过错造成的质疑或投诉,协助回复答疑不力造成投诉,或对医院造成不良影响的。



注:某一项评分较低时应在“备注”栏中注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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