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文件
院办字〔2012〕24号
关于印发《公文办理规范程序(修订)》的通知
院属有关科室: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院的公文办理规范程序,医院在公文处理办法的基础上进行了重新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贯彻落实。
二〇一二年七月三日
主题词: 三院 公文处理 程序 通知
抄送:市卫生局
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办公室
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
蚌埠市中心医院
公文办理规范程序(修订)
一、公文办理分收文办理和发文办理
收文办理包括签收登记、拟办、批办、分办、承办、催办、查办、立卷、归档、销毁等程序。
发文办理包括拟稿、审核、会签、签发、登记、缮印、校对用印、分发、传递、立卷、归档、销毁等程序。
二、收文办理
(一)签收登记:公文均由院办公室文秘人员统一负责签收、登记、传递,按程序办理。除院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将公文直接报送院领导个人,院领导不受理未经院办公室签收的公文。专项会议接收文件须及时交院办签收处理。本院各科室的信函,由职能科室负责人确定人员办理。
(二)拟办、批办、分办:院办公室负责人提出拟办意见,送有关领导审签。院领导接到文件后,应在一个工作日内签署处理意见后由文秘人员交职能科室办理,签字须用黑水笔。一般文件应一个工作日内分办完毕,紧急文件须及时办理。
(三)承办:有关科室接到交办的公文,应在注明的时限内办结,紧急公文在3日内办结,一般公文在7日内办结,并在文件传阅登记表中记录办理情况,科室负责人签字后交还院办。
对于院属各科室的“请示”,承办科室应认真研究、及时处理和答复。不能按时办结的,应主动将有关情况告诉呈报科室和院办公室。
(四)催办、查办:院办公室每周对文件办理情况检查催办一次,对重要文件要实行跟踪催办,确保办文的质量和时效。
(五)立卷、归档:办理完毕并具有保存价值的公文、材料、领导批示等,按档案管理及其他规定,及时整理、立卷、归档。科室不得保存应归档的公文。
(六)销毁:对没有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多余公文,经鉴别、清查后,由档案室定期安排集中统一销毁。销毁涉密公文,应当进行登记。
三、发文办理
(一)草拟。草拟公文应当做到:
1、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卫生行业相关规定。
2、情况确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直述不曲、字词规范、标点正确、篇幅力求简短。引用公文应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月、日。
3、拟制紧急公文,应体现紧急的原因,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紧急程度。
4、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5、文内使用非规范简称,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
6、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7、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
拟制公文,凡涉及到其他科室职责范围的问题,主办科室应主动与相关科室协调,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公文文稿由医院职能科室撰拟和代拟。拟稿科室负责人应对文稿进行初审并初定发送范围和份数。
(二)审核。医院公文文稿签发前,一律经院办公室进行审核后,由院办公室视情况交有关领导签发。
对违反发文办理程序的公文文稿,院办公室可视情退回拟稿科室重办。
(三)签发。以医院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由主要负责人或经授权的分管负责人签发;以医院名义制发的平行文或下行文,由分管领导签属意见后,交办公室文秘人员送主要领导签发;涉及人事任免及医院重大事项制发的公文,由主要负责人签发。
审批公文,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并写上姓名和日期。其他审批人圈阅或签署姓名,应视为同意。非特殊情况,院主要负责人不接收和不签发未经院办公室审核的文稿。
(四)相关要求。草拟、修改、签批公文,必须使用黑水笔,不得使用铅笔或圆珠笔,使用墨水应符合档案保护要求。文稿左侧装订线外,不得签批和修改。
(五)登记。签批后的文稿,由院办公室登记并编文号,确定发送范围,标注主题词,对文稿进行技术处理。
(六)缮印。经院办公室登记后的文稿,送文印室缮印,文印室缮印一般周期不超过2天,急件按要求立即承印。缮印必须保证质量,核对好格式和纸张规格要求,做到字迹清晰,版面整洁,庄重大方。
(七)校对。由各拟稿科室负责校对,校对人校对后应签名。未经签发人或终审人同意,不能擅自改动文稿内容。
(八)用印。由院办公室指定文秘人员负责用印。
(九)分发。分发前,承办人应对文件内容和格式进行最后复核,确认无误后进行分发,并请收件人签字。
(十)传递。发往院内各科室的文件,相关人员送交各科室,并请各科室签收。发往其他单位的文件,送市卫生局公文交换站交换或送邮局寄发。密件,由专人送达。利用计算机、传真等通信系统传递涉密公文,要采取保密装置。
(十一)立卷、归档。以医院名义制发的公文及成文前的资料,办公室应及时整理、立卷、归档、按期限保管。
(十二)销毁。对超过保管期限的有关资料和没有存查价值的多余公文,经鉴别、清查后,由档案室定期安排按规定集中统一销毁。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