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文件
院办字〔2012〕26号
关于转发《关于印发蚌埠市2012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市级定点医院按病种付费扩大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科室:
为贯彻落实全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和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要求,按照省卫生厅、市卫生局统一部署,开展蚌埠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市级定点医院按病种付费扩大试点工作,现将《关于印发蚌埠市2012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市级定点医院按病种付费扩大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试行)》(卫农【2012】9号)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遵照执行。
一、要求
(一)各有关科室要加强新农合政策、业务方面知识学习、培训,制定相关制度并落实到位。
(二)凡第一诊断属于 “蚌埠市2012年按病种付费疾病定额标准、基金支付定额表”(附件2)按病种付费范围且主要治疗技术吻合的疾病,必须纳入住院按病种付费管理,任何科室不得以正常住院收住结算,否则新农合基金不予支付。实行按住院病种付费时,不再按《新农合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的范围计算可补偿费用,且不设起付线。
(三)各有关科室应针对新农合按病种付费工作组建试点疾病诊疗固定团队(小组),安排专人负责试点疾病患者接诊、试点疾病范围确认等工作,同时做好不符合试点疾病按病种付费范围患者的解释工作。
(四)各有关科室应严格控制按病种付费试点的退出标准,对于已进入临床路径的患者因特殊情况中途确需退出临床路径或标准化诊疗方案、不宜实行按病种付费的,经治临床科室须书面报院农合办并经院新农合按病种付费工作质量控制专家小组审定批准备案后方可办理退出手续。经批准中止临床路径治疗、退出按病种付费的患者,比照普通疾病住院结算费用。
(五)本次制定的病种价格是指患者从确诊入院,按临床路径最终达到临床疗效标准出院,整个治疗过程发生的各类诊治费用,包括检查、检验、治疗、手术、麻醉、住院、护理、用药、医疗材料等(含住院前三天本院院前检查费用)。原则上不得在病种费用外另行收费。在住院期间或已明确需要住院治疗的,严禁让参合患者到门诊自费购买药品及做相关检查。对不执行规定的,发生的一切费用合作医疗基金不予支付。
(六)各有关科室应严格执行试点疾病标准化诊疗方案(临床路径),在保证医疗质量的前提下,努力控制成本,提高服务水平,确保新农合按病种付费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为医院发展探索新途径。
(七)严格实行首诊医生负责制,严禁推诿、刁难重症参合病人,对于造成后果,一经查实,医院将严格追究当事人直接责任及科主任领导责任。院属各临床、功能、辅助科室应积极配合试点科室开展新农合按病种付费试点工作,凝心聚力,共同创造良好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
二、操作流程
(一)凡第一诊断符合市2012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市级定点医院按病种付费试点病种且治疗方案相吻合的新农合住院患者,由收住科室在住院通知单上签署“按病种付费”意见,报农合办审核,加盖“按病种付费”章,并在HIS系统内确定为按病种付费。
(二)患者治愈出院时,收住科室应开具按病种付费出院单,至结账处办理出院结算手续,收费结算人员选择按病种付费结算程序办理结算补偿。
三、新农合住院按病种付费扩大试点工作自
(一)原各类新农合按病种付费试点病种及定额同时废止。
(二)对于严格按照临床路径(或规范化诊疗方案)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施治、“按病种付费”实际执行率达到95%以上的科室及低于病种定额部分的“节省费用”,医院将设立按病种付费单项奖予以奖励(另行文通知)。
(三)院新农合按病种付费管理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协调按病种付费的顺利实施。院新农合按病种付费工作质量控制专家小组负责制定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评价体系,建立医嘱、病历、费用清单点评制度,并定期检查,按照管理制度和检查、监测、评价结果实施奖惩并公示。院医务科负责各病种临床路径管理及标准化诊疗方案制定、执行;院监审室负责病人举报制度的落实;院药事办负责合理用药监督检查及处方点评;院信息科、财务科负责数据统计、信息公示及按病种付费结算工作;院农合办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及各类应急性事务,及时组织检查、评比。通过院内信息系统实时监控按病种付费试点工作的开展,发现问题及时上报院新农合按病种付费管理领导小组及院新农合按病种付费工作质量控制专家小组研究解决。
二O
主题词: 三院 转发 新农合 通知
抄送:市卫生局
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