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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医字〔2012〕13号(关于印发《蚌埠三院医疗事故、差错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部门: 办公室    作者: 办公室赵奎义    发布时间: 2012年07月30日

院医字〔2012〕13号

 

 

 

关于印发《蚌埠三院医疗事故、差错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的通知

 

院属各科室:

    为进一步防范和减少医疗事故、差错的发生,提高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及蚌埠市人民政府《蚌埠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27号)、蚌埠市卫生局《蚌埠市医疗事故、差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卫医[2012]2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院实际,经院医护质量管理委员会讨论特制定《蚌埠三院医疗事故、差错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 三院  医疗管理  责任追究  通知

  抄送:市卫生局

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办公室             2012年6月29日印发

蚌埠三院医疗事故、差错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根据《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及蚌埠市人民政府《蚌埠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27号)、蚌埠市卫生局《蚌埠市医疗事故、差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卫医[2012]2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第二条  医疗差错是指在诊疗活动中,医务人员虽有失职行为或技术过失,但未给患者造成死亡、残废或组织器官损害导致功能障碍的严重后果,分为严重差错和一般差错。

   严重医疗差错是指由于医务人员的失职行为或技术过失,给患者造成一定不良后果,延长治疗时间。

   一般医疗差错是指医务人员虽有失职行为或技术过失,但未给患者造成任何不良后果。

   第三条  医疗事故、医疗差错的直接责任人,是指其行为与患者的不良结果之间有直接的关系,并对不良后果起决定作用的人员。由复杂原因或多环节因素而产生的医疗事故、医疗差错,根据有关人员在造成不良后果过程中所起的作用,确定其所负责任。

第四条  医疗事故、差错的认定以蚌埠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公室(或具有鉴定资质的其他鉴定机构)医学(事故)鉴定结果或司法机关判决结果为依据,或未经鉴定但己明确为医疗事故的,如异物残留体腔、拔除健康恒牙、剖宫产术引起婴儿损伤等适用此实施细则。    

第五条  医院发生理赔金额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医疗纠纷病例按市卫生局要求在理赔结束15日内将所有病历资料送呈蚌埠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公室进行医学(事故)鉴定。在医疗纠纷处理过程中已经进行鉴定或司法机关判决的,不再重复鉴定。鉴定或判决结果不属于医疗事故、差错的或者医院不承担责任的(无过错)的不予追究医务人员个人责任。

第六条  医疗事故、医疗差错直接责任人按照如下规定处理。

一级医疗事故:全院通报批评;暂停1年执业活动,待岗期间医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基本生活费,延迟3年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不得参加评优评先。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级医疗事故:全院通报批评;暂停半年执业活动,待岗期间医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基本生活费,延迟3年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不得参加评优评先。

三级医疗事故:全院通报批评;暂停3个月执业活动,待岗期间医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基本生活费,延迟2年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不得参加评优评先。

四级医疗事故:全院通报批评;暂停1个月执业活动,待岗期间由医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基本生活费,延迟1年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不得参加评优评先。

一至四级医疗事故发生经济赔偿的,根据医院责任程度(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轻微责任),科室和个人承担40%的赔偿金额,个人承担部分由科室决定,个人最高赔付标准为7万元。

严重医疗差错:全院通报批评;1年内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发生经济赔偿的,科室和个人承担30%的赔偿金额,个人承担部分由科室决定,个人最高赔付标准为4万元。

一般医疗差错:全院通报批评;发生发生经济赔偿的,科室和个人承担20%的赔偿金额,个人承担部分由科室决定,个人最高赔付标准为3万元。

第七条  对发生医疗事故、差错科室的科主任、护士长,根据管理责任过失的严重程度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撤职等行政处分,同时扣发科主任或护士长3个月至半年的职务津贴。

第八条  没有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医疗差错医学鉴定的,直接经过法院判决或经过具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的,判决或鉴定结果认为医院存在医疗过错的,医院根据责任程度和因果关系参照第六条、第七条对科室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九条  由医疗意外或其他原因引起的医疗纠纷,发生经济赔偿的,经鉴定或法院判决医疗医院无责任的,不予追究科室和个人责任;经鉴定或法院判决医院及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科室和个人承担15%的赔偿金额,个人承担部分由科室决定,个人最高赔付标准为2万元。

第十条  对发生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差错的其他责任人视情节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直接责任人为具有执业资格的进修生,在从事医疗活动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差错,可参照医疗机构正式员工执行。

第十二条  不具有执业资格的人员在带教老师的指导下从事医疗活动发生纠纷的,由带教老师承担责任;如其违反教学规定或未经带教老师同意,私自从事医疗活动发生纠纷的,则由行为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恪守职业道德、严格执行医疗规范和诊疗常规,落实核心制度,积极开展“三新"技术发生医疗意外的或者依法依规医院不承担责任的,不予追究科室、个人责任和赔偿。

第十四条  由非法行医导致的医患纠纷,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置,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医院对全年未发生医疗纠纷的临床和医技科室应按照风险高低给予一定奖励:外科系统(含大五官)人均300元奖励;内科系统(含皮肤科)人均200元奖励;医技、功能科室(含放射、CT、超声、心电图、病理、检验)人均100元奖励。同时给予科主任1200元,护士长800元的医疗安全管理奖及全院表彰。

第十六条  以往规定与此细则不一致的,按本实施细则执行。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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