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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医字〔2012〕78号(关于修订《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的通知)
来源部门: 办公室    作者: 办公室赵奎义    发布时间: 2012年12月01日

 

 

 

院医字〔2012〕78号

 

 

关于修订《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管理规定》的通知

 

院属各有关科室:

为严格管理我院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以下简称麻醉、精神药品),保证医疗、教学、科研的安全使用,根据《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重新修订本规定。

一、麻醉、精神药品的管理机构和人员。

(一)建立由分管院长负责,医疗管理、药学、护理、保卫等部门参加的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小组,指定专职人员负责麻醉、精神药品日常管理工作。

(二)把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列入我院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建立麻醉、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定期组织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三)建立并严格执行麻醉、精神药品各环节制度和职责。日常工作由药学部门承担。相关管理人员应当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掌握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熟悉麻醉、精神药品使用,负责麻醉、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保管、调配使用及管理工作,人员保持相对稳定。

(四)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

二、麻醉、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

(一)根据我院医疗需要,按照有关规定购进麻醉、精神药品,保持合理库存,购买药品付款采取银行转帐方式。

(二)麻醉、精神药品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专簿记录双人签字。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的麻醉、精神药品应当双人清点登记,报院领导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三)储存麻醉、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对进出专库(柜)的麻醉、精神药品建立专用帐册,进出按帐册内容逐笔记录,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签字,做到帐、物、批号相符。

(四)过期、损坏麻醉、精神药品进行销毁时,须向市卫生局提出申请,在市卫生局监督下进行销毁,并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

三、麻醉、精神药品的调配和使用

(一)根据管理需要在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设置麻醉、精神药品周转库(柜),库存不得超过医院规定的数量。周转库(柜)每天结算。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发药窗口麻醉、精神药品调配基数不得超过我院规定的数量。门诊药房固定发药窗口,有明显标识,并由专人负责麻醉、精神药品调配。

(二)执业医师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精神药品处方资格。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为患者首次开具麻醉、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亲自诊断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并请患方到医务科办理麻醉、精神药品使用卡。

(三)开具麻醉、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医师开具麻醉、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审核麻醉药品使用卡,并在使用卡中记录。医师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不得为自己开具麻醉、精神药品处方。

(四)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癌痛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五)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院内使用。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用量,药品仅限于本院内使用。院外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精神药品患者开具的处方不得在急诊药房配药。

(六)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七)医院要求长期使用麻醉、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八)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麻醉、精神药品处方,签名并按照专册内容逐项登记进行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精神药品处方,拒绝发药。麻醉、精神药品处方保存3年,专用帐册保存3年。

(九)医院购买的麻醉、精神药品只限于在本院内临床使用。

四、麻醉、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

(一)麻醉、精神药品库必须配备保险柜,门、窗有防盗设施。安装报警装置。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设麻醉、精神药品周转库(柜)的,应当配备保险柜,药房调配窗口、各病区、手术室存放麻醉、精神药品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

(二)麻醉、精神药品购销存等各环节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交接班有记录。 

(三)医教部对麻醉、精神药品处方统一编号,计数管理,建立处方保管、领取、使用、退回、销毁管理制度。为患方办理使用卡时,应审核其门诊病历、使用麻醉药品医疗证明书、身份证、户口本,并复印留存,同时要求患方签署《知情同意书》。

(四)门诊患者使用麻醉、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者贴剂的,再次调配时,要求患者将原批号的空安瓿或者用过的贴剂交回,并记录收回的空安瓿或者废贴数量;各病区、手术室等调配使用麻醉、精神药品注射剂时应收回空安瓿,核对批号和数量,并作记录。剩余的麻醉、精神药品应办理退库手续。收回的麻醉、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瓿、废贴由专人负责计数、监督销毁,并作记录

(五)患者不再使用麻醉、精神药品时,要求患者将剩余的麻醉、精神药品无偿交回医院,由医院按照规定销毁处理。

(六)发现下列情况,应当立即向市卫生局、公安机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1、在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生麻醉、精神药品丢失或者被盗、被抢的;

2、发现骗取或者冒领麻醉、精神药品的。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二O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 三院  特殊药品  管理  通知

  抄送:市卫生局

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办公室            2012年11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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