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文件
院办字〔2013〕12号
关于严格执行蚌埠市新农合转诊制度的通知
院属有关科室:
按照蚌埠市新农合管理中心《蚌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转诊制度(试行)》(合管【2013】3号)文件要求,自2013年3月1日起,在市辖区范围内建立新农合转诊制度,现就有关事项要求通知如下。
一、转诊范围
蚌埠市辖区参合农民在市辖区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不需办理转诊手续,转至省级或市外医疗机构住院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办理相关转诊手续,否则参合农民住院医药费用报销按可补偿费用35%补偿(不实行保底补偿)。
(一)市辖区定点医疗机构无法确诊的疾病;
(二)市辖区定点医疗机构无条件治疗的疾病;
(三)危、重、急病人需转院抢救治疗的疾病。
(四)转诊适用“正常出院结算”类型的病人。分娩、分娩并发症、市定按病种付费、省定重大疾病按病种付费、特殊病大额门诊及意外伤害等其他结算类型的病人无需办理转诊手续。
二、转诊办理流程
需转诊的新农合患者持《蚌埠市新农合转诊转院审批表》一式两份(结账处四号窗口备有审批表)及农合卡、身份证、相关病历资料等至相应临床科室,由经治医生审核判定病情,对于符合转诊条件的参合患者报科主任签署转诊意见后,到院农合办理签字、盖章、登记等相关审批手续。
三、严格掌握转诊指征
各临床科室医务人员要严格掌握参合患者转院指征,积极引导参合患者根据病情住院首选市级定点医院。因技术力量、医疗设备等原因不能进行救治、处理的,方可组织转诊转院。
严格执行新农合转诊制度,对确需转院的参合病人要及时予以办理转院转诊手续。杜绝转诊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随意将不符合转诊要求的参合患者转往市外医疗机构,凡因经治科室、经治医生未正确履行告之义务或不按规定擅自将参合病人转至市外非定点医疗机构,或未办理转诊手续,仅“口头交待”病人让其转诊至市外医疗机构所发生医疗费用的不能报销部分,一经查实,由经治科室及相关责任人自行承担。
四、正确履行告知义务
各临床科室医务人员对前来就诊的参合患者,确需住院或转往上一级定点医院诊治的,应正确履行告知义务,告知其转诊转院的相关政策规定和各级定点医院住院起付线和报销比例,供参合患者及家属自主选择到上一级新农合定点医院进行特殊检查或住院治疗,告知参合患者转诊程序及其转往医院的补偿标准,并为其办理好转诊转院手续。
市内具有转诊资质的医院为市一院、二院、三院、五院、中医院、解放军123医院。以上6家医疗机构设置的临床科室可以办理相应类别的转诊审批手续,传染病患者只能在市五院办理转诊审批手续,且五院只能办理传染病转诊审批手续。
从2013年3月1日起(3月1日以后入院),参合农民转诊转院到省级或市外医院诊治,由转诊医院相关临床科室出据《蚌埠市新农合转诊转院审批表》(见附件),经参合患者及其家属同意、院农合办批准,转诊单一式两份,一份由病人就诊时交给住院医院使用,一份由转出医院农合办留存。
因急诊来不及办理转诊审批手续的,患者或其家属可在住院后5个工作日内持农合卡及门诊病历到转诊医院补办转诊转院手续。
参合农民在本市外医疗机构住院后还须在住院期间用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固定电话拨打本市合管中心电话(0552-3132082),提供患者本人姓名、农合卡号、所在医院、科室、科室电话、住院号、床号、入院诊断等信息。
五、实行双向转诊制度
对于转出的参合患者,经治医生应建议其在病情稳定、需要进行康复治疗期,及时转回市辖区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治疗。
六、部分省级及市外医疗机构信息
医疗机构 |
起付线(门槛费) |
医疗机构 |
起付线(门槛费) |
蚌医一附院 |
1500元 |
蚌医二附院 |
930元 |
省立医院 |
2050元 |
省立医院南区 |
2400元 |
安医一附院 |
2230元 |
安医二附院 |
1740元 |
弋矶山医院 |
1360元 |
中医学院一附院 |
1350元 |
105医院 |
1540元 |
合肥市一院 |
1200元 |
以上医疗机构及我院均为新农合Ⅳ类定点医疗机构(城市三级医院),其中我院起付线(门槛费)为920元,新农合住院补偿比例均为可补偿费用减去起付线后,按70%的比例予以补偿。
医疗机构分类 |
Ⅰ类 |
Ⅱ类 |
Ⅲ类 |
Ⅳ类 |
Ⅴ类 |
各类主要所指 |
乡镇一级医院(卫生院) |
县城一级二级医院 |
城市一级二级医院 |
城市三级医院 |
被处罚的医院 |
最低起付线 |
≥100元 |
≥400元 |
≥500元 |
≥700元 |
≥800元 |
起付线以上报销比例 |
85% |
80% |
80% |
70% |
55% |
注:1、对 “国家基本药物”和 “安徽省补充药品”中的所有药品及“新农合药品目录”内的中药(含有批准文号的中药制剂)、符合新农合补偿范围的中医诊疗项目的报销比例,在表中报销比例的基础上增加10个百分点。2、在非即时结报的定点医院住院费用的报销比例,比表中的比例下调5个百分点。3、在非定点或被暂停、取消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住院的费用新农合基金不予报销。4、在辖区外就诊必须在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二级医院,一级医院不予补偿,非新农合定点医院不予补偿。5省外二级医院起付线为1800元,省外三级医院起付线为3000元。 |
附件:蚌埠市新农合转诊转院审批表
二O一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 三院 医保 管理 通知
抄送:市医保中心
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办公室 2013年2月21日印发
附件:
蚌埠市新农合转诊转院审批表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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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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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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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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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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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诊卡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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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院(转诊)理由: | |||||||
转往何地、何院: | |||||||
患者或其家属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
临床科室科主任: 签字: 年 月 日 | ||||||
定点医疗机构农合办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注:1、转诊转院指市辖区定点医院转往省级或市外医院;2、不能提供转诊转院审批表的,住院医药费用按可补偿费用35%补偿;3、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由转诊医院留存,一份由接诊的即时结报医院附该参合患者其他补偿资料一起上报至市合管中心(非即时结报医院的由该参合患者附其他补偿资料一起上报至市合管中心);4、本表自申请成功15日内有效。